犍爲法院|曾經這些問題疫苗案件都是怎麼判的?

近幾天曝出的問題疫苗事件受到公眾持續關注:長春長生製藥公司先是被曝出一個批次的狂犬疫苗出了問題,緊接著,又曝出長春長生以及武漢生物兩個批次的“白百破”疫苗“效價指標”也不符合標準規定,屬於劣藥。根據最新消息:

犍为法院|曾经这些问题疫苗案件都是怎么判的?

問題疫苗可能涉及哪些罪名?下面,法信乾貨小哥先與大家一起看幾個問題疫苗案例。

犍为法院|曾经这些问题疫苗案件都是怎么判的?

山東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

2016年3月,山東警方破獲了一起案值5.7億元的非法經營疫苗案,龐紅衛等人從醫藥公司業務員和疫苗販子手中,低價購入流感、乙肝、狂犬病等25種兒童及成人使用的二類疫苗。這些非法疫苗沒有經過嚴格的冷鏈存儲就運輸銷往各地,涉及安徽、北京、福建等20多個省份近80個縣。

經山東省濟南市檢察院提起公訴,主犯龐紅衛因非法經營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截至2018年3月26日,該系列案件已作出91份刑事判決,涉及山東、湖北、湖南、河南、廣西、陝西等18個省份,共137人各因非法經營、濫用職權、毀滅偽造證據、貪汙、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等5項罪名獲刑,其中涉及國家公職(工作)人員64人。

【罪名】非法經營罪

【涉及罪名】

濫用職權罪、毀滅偽造證據罪、貪汙罪、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

廣西假狂犬疫苗致死事件

2009年12月底,來賓市興賓區正龍鄉果塘村一名5歲男童被狗咬傷,到該鄉衛生院接種狂犬疫苗,21天后病發致死。有關部門介入調查後,發現該男童接種的是假狂犬疫苗。經調查,當地共有5家衛生院使用了該批次的假狂犬疫苗,另有6家衛生院和23傢俬人診所使用了從非正規渠道購進的“問題疫苗”。查處的疫苗為假冒產品,屬於地下窩點生產,用白開水和一些藥水衝兌而成,銷售使用假髮票,案件涉及多家醫療機構,共涉及接種者1656人。

2010年12月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來賓假狂犬疫苗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藥罪判處8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不等。

【罪名】銷售假藥罪

張某甲

銷售與藥品標準規定成分不符的疫苗案

2014年6月,被告人張某甲在明知是假藥的情況下,以24500元的價格將假人血白蛋白195支銷售給被告人張某乙,以300元的價格將假人用狂犬疫苗20盒銷售給被告人劉某。被告人劉某明知系假藥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潤,仍然從被告人張某甲處購進假人用狂犬疫苗20盒,並對外銷售13盒。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張某甲處查扣其尚未銷售的假人用狂犬疫苗18盒。

經鑑定,該批標示“遼寧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不是遼寧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未檢出狂犬病病毒抗原。

被告人張某甲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劉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罪名】銷售假藥罪

安徽泗縣甲肝疫苗事件

2005年6月16號、17號兩天,安徽省泗縣大莊鎮的衛生防疫保健所,給全鎮範圍內的19所中小學的學生,進行了一次甲肝疫苗預防接種。之後,百餘名學生出現異常反應住進醫院並有一名6歲的小學生死亡。隨後,政府相關部門介入調查,最終認定大莊鎮防保所所長侯華峰、鎮醫院院長兼防保所第一副所長周士民讓其弟弟周世凱從非法經銷商張鵬手中購買4000支非法甲肝疫苗,並在運輸疫苗過程中沒有使用專用冷藏車。

2005年11月21日,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對安徽泗縣“甲肝疫苗事件”案做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3名事件責任人侯華鋒、周世明有期徒刑2年,判處周世凱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1月12日做出二審判決:駁回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

【罪名】

濫用職權罪

江蘇問題狂犬疫苗事件

2009年12月3日下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公告稱,河北福爾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7月至10月期間,生產的7個批次共21.58萬人份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質量存在問題。然而,兩家企業生產的21萬餘份問題疫苗早已流向了全國27個省區市並已全部接種完畢,故尋找接種者難度很大。

2010年5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對外通報了對兩家企業的調查和處理結果,稱江蘇延申在生產人用狂犬病疫苗過程中存在著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使不合格產品流向市場;河北福爾公司在生產人用狂犬病疫苗過程中存在違規操作行為,導致該公司人用狂犬病疫苗產品質量不合格。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延申公司和福爾公司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劣質人用狂犬病疫苗和違法所得,並對上述兩家公司依法從重處以貨值金額3倍罰款,分別為25637905.60元和5638284.00元。並收回兩家公司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藥品GMP證書且對相關9名直接責任人均處以

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相關行業的資格處罰

(以上內容綜合來源於正義網、新華社、法制日報、澎湃新聞等)

【相關法條】

《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刑法》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141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你們一定注意到:吉林省食藥監局7月20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將長春長生的問題疫苗評價為“劣藥“,認為“效價測定”不符合規定,應按劣藥論處

那麼,實務中對“假藥”和“劣藥”如何區分和認定?乾貨小哥為你搜羅了權威觀點——

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兩罪在犯罪的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基本都相同。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

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另外,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摘自:張軍主編: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3版)(上)

假藥和劣藥的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3)變質的;(4)被汙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生產、銷售劣藥罪中的劣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3)超過有效期的;(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摘編自:《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14期

有人問,如果因注射問題疫苗致損

要如何維權呢?

乾貨小哥整理了下面這些裁判規則給你——

因接種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疫苗生產企業應予以補償——美國默克公司、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與石舒揚、北京市華生醫藥生物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上海美羅醫藥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本案要旨】

患者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應綜合考慮受種者的損害後果、醫療費開支及其他合理開支、今後治療的費用,及生產企業的承受能力,由疫苗生產企業應對受種者予以補償。

案號:(2014)晉民終字第152號

銷售假疫苗的醫療機構應對接種患者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周安才、羅運姣與廣東省樂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再審案

【本案要旨】承擔特定疾病防治的醫療機構為患者接種疫苗,二者構成醫療服務合同。該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依正規渠道採購疫苗,亦未能說明疫苗來源途徑的,按假藥論處,應對其過錯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例評析】本案是因預防接種免疫失敗導致患者死亡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本案應當定性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疾控中心坪石門診部給周永斌注射的狂犬疫苗的來源;疾控中心應承擔過錯責任的比例。

第一,關於疾控中心坪石門診部給周永斌注射的狂犬疫苗的來源。廣東省疾病控制中心、廣東省衛生監督所經調查認為,該疫苗不屬於其省、市、縣逐級供應的疫苗。說明疾控中心給周永斌使用的疫苗不是來源於正規渠道,應按假藥論處。此外,從狂犬病的發病規律看,被狂犬咬傷後,即使沒有采取任何預防措施,也並非一定發病。因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以其他注射疫苗的人未發生死亡的事實推定疫苗不存在問題,缺乏科學依據。

第二,關於疾控中心應承擔過錯責任的比例。本案中,對於周永斌的死亡,疾控中心在診治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過錯,疫苗已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按假藥論處;在治療方法上其未按規定用藥,未備有血清,使周永斌錯過最佳治療時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僅以疾控中心通知不到位和未按規程注射疫苗為由,認定疾控中心承擔50%的責任,顯屬不當,應予糾正。疾控中心作為防治狂犬病的機構,對其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院酌定疾控中心承擔90%的責任。鑑於兒子周永斌的死亡給其父母造成較大的精神痛苦,酌定疾控中心給付其父母精神撫慰金5萬元。

案號:(2013)民提字第130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因接種流感疫苗致殘應給予補償——陳玉敏訴賽諾菲巴斯德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

【案例要旨】因注射流感疫苗出現異常反應給接種人造成損失的,疫苗生產企業雖並無過錯,但依據公平原則,也可分擔接種人損失費用。

案號:[2007]一中民終字第3056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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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為法院|曾經這些問題疫苗案件都是怎麼判的?


犍為法院|曾經這些問題疫苗案件都是怎麼判的?

接種疫苗致病賠償適用蓋然性因果關係——張某訴開縣和謙鎮衛生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接種疫苗是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預防措施,但存在因接種疫苗引起異常反應致病的風險,理論上難以排除偶合事件,因果關係的判斷應適用蓋然性因果關係理論。

【法院評論】本案爭議焦點為:接種疫苗與致病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1.接種疫苗與致病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斷

疫苗是免疫原,用含有減毒或死(滅活)的致病細胞懸液注入人體後,刺激免疫系統產生特異性的抗體,抵禦特定的病原體,從而預防相應的疾病。因此疫苗在防治的同時,也可能令個別人體致病,疫苗本身不是百分百安全。疫苗致病的原因複雜,疫苗的製備、運輸、儲存、接種等環節都可能造成不良反應,也有可能是同時發生但並無關聯的偶合事件。區分偶合事件和真的反應通常要求規範的科學調查,判斷疫苗與不良反應之間的因果關係是難題,明確肯定疫苗是否造成某一不良反應的結論極為罕見。

傳統因果關係理論要求證明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內在的、直接的、合乎規律的聯繫,在疫苗致病案件中根據傳統因果關係理論,很可能陷入科學爭論而無法使受害人的請求得到救濟,宜採用蓋然性因果關係理論對傳統因果關係進行校正。該學說認為,受害人只需證明侵害行為引起的損害可能性(蓋然)達到一定程度,即可推定因果關係存在;或證明如果沒有該行為,就不會發生該結果的蓋然性,便可推定因果關係。

2.接種疫苗致病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張桐接種的腮腺炎疫苗本身是一種活疫苗,有可能在機體功能低下的時候成為條件致病菌引起腮腺炎。重慶法醫學會鑑定認為,張桐的接種時間、症狀能夠推斷出張桐是因為接種腮腺炎疫苗而感染了腮腺炎,偶合事件的概率極小,根據蓋然性因果關係理論可證明接種疫苗與聽力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接種前已進行規範檢查,但是並不能完全避免不良反應事件的發生,接種疫苗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另外張桐感染腮腺炎後未能在第一時間確診治療,延誤了查找病因的最佳時機,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判決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接種疫苗是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而採取的公共衛生安全措施,帶有國家強制性,具有公益屬性,疫苗接種引起不良反應損害後果的風險應該由國家財政負擔,以給受害人充分的賠償,應建立專門的疫苗不良反應損害賠償制度。

案號:(2013)渝二中法民終字第00309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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