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的公司爲什麼選擇設置多層離岸公司


離岸公司是泛指在離岸管轄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國際商業公司,離岸公司作為一種商業組織形式,它不僅限於公司(有限、無限、控股、免除、國際商業公司、股份、公眾公司等),還包括信託基金和合夥企業等形式。此類公司基本不徵任何稅項,只收年度牌照費。同時,所有的國際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並且提供開設

銀行賬戶及財務運作服務,還可在其它國家或地區上市。

提到離岸公司想到的都是可以避免貿易壁壘,不受外匯管制,稅收少,但是為什麼境外上市公司,投資公司都要設置兩層或者多層離岸公司,例如將其投資組織結構設置為塞舌爾A-塞舌爾B-或進一步由塞舌爾A和B控制塞舌爾C和D。

其實這樣的雙層或多層結構很常見,像西藏5100和中國聯通都是這樣的安排,上市公司和投資貿易公司都不約而同的選擇了這種方式,小編為您揭秘為什麼境外上市或者投資公司要設置多個離岸公司形成兩層或者多層組織結構?

境外上市的公司為什麼選擇設置多層離岸公司

一、規避風險

如果以離岸地註冊的公司作為母公司,再以該母公司持有位於世界各地不同司法管轄區不同目的的公司,可以以有限責任規避控股者風險或最終受益人風險, 無論是投資,貿易還是服務,離岸公司以成立手續簡單,備案迅速,信息保密以及零稅收成為跨國商業組織的最佳選擇。

二、順利進行資產所有權的轉移

這種情況多見於境外上市或投資的公司,即所謂“紅籌結構”或“海外投資結構”。

對於在美國、香港等地上市的公司,如果該母公司在塞舌爾註冊子公司,則子公司的資產注入和抽離不受母公司所在地的法律約束。

三、重組海外資產

這種情況常見於行過海外擴張,但未能合理規劃股權結構的公司,舉個很簡單的例子,例如出版業的一家國有大型企業但是沒有上市,為進行業務擴張,曾在90年代擴張過日本,美國,歐洲等十幾家分公司和辦事機構,除部分分公司是獨資外,很多機構都是與當地合作伙伴進行合資,甚至發現交叉持股的現象。

此後幾年,此公司準備上市,面臨重組海外資產和收益的情況,但由於股權歸屬不同,利潤統計、徵稅、資產核算等都有很多麻煩。

於是該公司使用多層BVI結構:首先成立一間BVI 公司(BVI1),作為國內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隨後該子公司註冊若干BVI a, BVIb...等,每個BVI對應一個海外合資公司,以股權轉讓的形式將母公司的所有權轉讓給BVIa,b,c,d。最終由BVI 1公司控股,將所有BVIa,b,c,d都列為BVI 1的全資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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