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律師該如何辯護?還要追求無罪辯護嗎

在談論這個問題前,首先要消除這樣一個誤區,那就是雖然法律適用有一定的條件,必須尊重一定的規則,但不會是一般想象或認為的能做到完全的精確,不會有一絲一毫的偏差,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完全都是在法律框架下考慮問題,不會也不應該受到一些超出法律因素的影響。

首先是在法律規制上,因為具體案件的多樣性和複雜性,本就留有給具體法律適用者自由裁量的空間,所以我們更多的是用合理而非準確來判斷具體法律適用的結果。其次,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適用終是靠一個個具體的個體來實施,並會受到具體適用環境和因素的影響,不會也不可能在封閉的真空內運行,自然也就會受到超出法律外一些因素的影響。

雖然認罪認罰制度是在法的空間內展開,有一定的條件和尊重一定的規則,但在本質上屬於控辯雙方溝通協商,相互博弈的過程,屬於各自對可以採取的訴訟策略的選擇和實施。在這過程中,控辯雙方都會計算各自的得失和收益。辯方會考慮放棄對抗權利、可能失去無罪或更罪輕的機會與認罪之後檢察官給予的程序和量刑優惠之間是否合算,堅持不認罪最後可能帶來的後果以及勝算會是多少等等。控方會考慮給予的程序和量刑優惠在多大程度上能換取被告人認罪認罰,能多大程度上減少收集證據和指控的難度,也會考慮是否存在無罪的風險等。律師在這一過程中主要的工作就是如何給當事人提出合理化建議,幫助當事人充分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幫助當事人作出理性選擇。在這過程中,既然考慮到法律上的因素,也要考慮到法律之外的因素。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律師該如何辯護?還要追求無罪辯護嗎

記得很多年前,我代理的一起假冒註冊商標案,被告人自始至終選擇不認罪。在整個代理過程中,被告人的意見與被告人親屬的意見發生分歧,被告人堅持要無罪辯護,一審判有罪繼續上訴。而被告人的親屬則希望被告人認罪,要求辯護人與公訴人、法官溝通能夠認罪換取更從寬的處理。在當時,雖然沒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在實踐中存在類似的操作。我也多次向被告人轉達其親屬的意見,但被告人始終堅持。從尊重被告人意願的角度,作為律師也一直堅持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公訴人對此也做好了充分的準備。案件臨開庭前,家屬再次向我表達了心願要求能不能認罪協商,我向公訴人表達了家屬的意見,公訴人當即表示同意,並提出了他可以向法官請求從寬處理。我將該意見轉達了被告人,被告人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表示同意。後來,本來劍拔弩張的庭審以和諧的方式解決。

在被告人刑滿釋放後,請我吃飯,我當著被告人及親屬的面表達了自己為什麼同意協商的幾點理由:(1)你是有罪的,確實是實施了假冒他人商標的行為;雖然從程序看,偵查機關對物證的扣押和保管確實存在問題,存在因為程序違法導致物證數量不明可能判處無罪的可能性;(2)這種簡單因為物證收集程序上的問題,導致無罪判決在現實中非常困難,我們刑事訴訟的理念還遠遠沒有達到那一步,即便最終獲得了無罪判決,也會耗時持久,至少現在你不可能恢復自由;(3)就你目前家庭情況而言,繼續羈押會對你個人和家庭帶來很大的影響,從整體考慮,你早日恢復自由比你用時間去追求無罪判斷要好,況且這一目的還未必能夠實現。

這雖然不是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案例,但也充分說明了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很多需要考慮的因素並不都在法律框架下,需要律師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個人認為,律師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展開辯護工作應當把握一下幾點: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律師該如何辯護?還要追求無罪辯護嗎

一、當事人是否確實有罪,引發爭議的只是程序上的問題或證據上有所欠缺

這一點,是律師同意和接受認罪認罰協商的前提,是給當事人提供是否認罪建議的關鍵。如果當事人事實上或法律上確實無罪,律師不應當勸說當事人接受認罪認罰。如果當事人受到從寬處理的誘惑選擇認罪,律師應當加以勸阻,不應當對自己明知是無罪的人,在認罪認罰程序中加以配合和協助。這違背了作為法律人基本的職責。在這個時候,應當充分體現律師維護司法公正,防範冤家錯案的職責,發揮自己作為獨立辯護人的訴訟地位和角色,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要客觀判斷程序上的問題以及證據上的欠缺能夠讓案件獲得無罪可能性的幾率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在最終結果是由當事人承擔的情況下,律師應當對案件的訴訟前景有一個客觀理性的判斷。有沒有無罪的希望,這種希望有多大?

在這一點上,應當摒棄純粹辯護人的思維,從法官的角度考慮問題,既應考慮到對辯方有利的事實和情節,也應充分考慮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和情節,絕對不能只從自己的角度出發考慮問題。單向性的思維很容易導致問題考慮不周延,出現偏差,從而給當事人提供錯誤的建議,讓當事人作出錯誤的判斷和選擇。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律師該如何辯護?還要追求無罪辯護嗎

三、程序上的問題及證據上的欠缺會給檢察官帶來多大的麻煩和影響

認罪認罰後可以從寬處理,但如何從寬、從寬多少則會有一個幅度範圍。律師的工作就是要得到最大限度的從寬處理,向檢察官提出更多的要求。

在這一點上,律師要對司法實踐有著充分的瞭解和深刻的認識,而不能只停留在書本上教條式的思考問題,辯護是司法中的辯護,而非立法上的辯護,是在具體語境和背景下展開,學會換位思考、綜合分析評估,以求進退有據,為當事人爭取到更大的權益。

四、要和當事人保持坦誠的溝通和交流,分析各種利弊,幫助當事人作出理性選擇

在認罪認罰程序中,律師最大的作用就體現在如何幫助當事人作出理性的選擇。這就要求律師在辯護代理過程中,要坦誠的和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流,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幫助當事人分析不同選擇的利弊,讓當事人在充分意思自治的情況下作出理性選擇。在溝通交流過程中,不少律師為了避免擔責,習慣性把所有問題都留給當事人,讓當事人自己考慮。

個人認為,這不是一種恰當的方式,雖然最終決定權在當事人,但要體現律師的價值和作用,應當明確表明自己的態度和意見,而不是隨便當事人怎麼樣都可以。一個優秀和成功的律師應當成為當事人的主心骨,而不是可有可無的旁觀者。當然,這對律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要求很高,但這往往也是判斷一個律師是否有價值的標準之一,越厲害的律師就越能引導當事人按自己的想法和意見處理問題。並且因為充分體現了律師的價值,所獲得的律師費也就越高,也越能得到當事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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