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檢察院這項工作獲肯定,提供檢察改革「台州樣本」

2018-11-02 08:12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羅亞妮

11月1日,台州市檢察院召開“捕訴合一”改革試點工作新聞發佈會,副檢察長杜斌通報全市檢察機關“捕訴合一”改革試點工作相關情況。

所謂“捕訴合一”,是指一個刑事案件的批捕和審查起訴,由同一部門同一檢察官負責。這種模式曾實行近二十年,直到1996年被“捕訴分離”所取代。又過了二十多年的今天,捕訴從分離迴歸合一。

長期以來實行的“捕訴分立”辦案模式,也衍生了諸如訴訟效率不高、監督效果不佳、檢警關係不順等問題。

今年6月,台州在黃岩、溫嶺、玉環、三門四地檢察院率先開展“捕訴合一”改革試點工作,以優化內設機構、整合檢察職能為突破口,積極探索,大膽實踐,走在全省前列。

5個月來,共受理審查逮捕案件549件969人,受理移送審查起訴800件1389人,四個試點檢察院案件平均審結天數比試點前縮短46.5%。改革成效初顯,得到省檢察院充分肯定。

“司法實踐中,因偵查質量不高而造成證據缺陷已成為目前制約案件質量進一步提升的主要因素之一。” 杜斌說,“捕訴合一”可以統一檢察機關內部辦案尺度,在審查逮捕階段對全案證據體系進行精細化梳理,並以庭審證據的高標準引導偵查取證,督促偵查機關及時收集固定證據,有效解決“捕訴分立”模式下取證不力、退而難補的頑疾,確保案件質量,更好地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

下階段,台州將繼續堅持問題導向,在檢察改革背景下科學定位並完善“捕訴合一”工作機制,確保“捕訴合一”改革在司法實踐和檢察改革探索中精進前行,為檢察機關“捕訴合一”改革提供台州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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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捕訴合一”辦案模式存在的風險,可能會導致增加案件質量風險、羈押率和錯捕率上升等問題。對此,台州市檢察院也作出相應解答。

問:缺少部門間的監督制約,是否增加案件質量風險?

答:從數據看,逮捕案件質量的捕後撤案、判無罪以及判輕緩刑的指標與試點前相比是往下走的,這說明,從目前來看,案件質量不僅沒有出現下滑,應該說更有保障。

首先,捕訴合一合的是承辦人人員,並非辦案工序,訴訟環節並沒有減少;

其次,內部監督制約仍然存在。檢察官對所辦案件質量終身負責,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冤家錯案發生的,還要啟動司法責任追究機制。

再次,刑事訴訟機制本身即外部制約一直存在。公安機關認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訴有錯誤的,有權提出複議複核;被害人和被不起訴人皆可以對不起訴提出申訴。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形成控辯審三方制約的格局,由法院對案件質量進行把關。

最後,在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檢察官更有責任、有能力、有時機去引導偵查取證,確保案件質量。

問:“捕訴合一”後,是否容易導致檢察官濫用逮捕權,導致羈押率和錯捕率上升?或怕承擔錯捕賠償責任,以起訴標準代替逮捕標準,導致不捕率上升,不利於打擊犯罪?

答:從試點情況看,不捕率與試點前相比是有所下降的。

事實上,不捕率不是衡量檢察機關履行司法審查職責良莠的唯一標準,也不是評價案件質量的唯一指標,關鍵是看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了逮捕的條件,不捕的案件是否符合不捕的條件,案件最終還需要經過法庭審判來校驗。所以,單純的不捕率僅是對刑事案件羈押情況的客觀反映。如果檢察官濫用逮捕權,導致錯捕的,就要承擔錯捕賠償責任,並會被追究司法責任。如果檢察官以起訴標準代替逮捕標準,放縱犯罪的,同樣的,也會被追究司法責任。

因此,我們不能因為不捕率會有所上升或下降,就對“捕訴合一”制度的合理性和正當性提出懷疑,關鍵是看案件質量。同時,我們有一套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以及責任追究機制,足以確保檢察官有權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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