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分享系列之十:孩子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学校是否担责

以有趣的方式讲有用的法律”我是老牛,今天开始“法律小分享“系列之十“孩子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学校是否担责“


案情:某中学初一学生王小二是个熊孩子,一天在学校二楼教室外栏杆上拿大顶,结果不慎摔下死亡,经鉴定,楼道栏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问题: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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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

表面上看,王小二是自个玩危险动作导致损害,但是,学校也有不当之处,即楼道栏杆低于国家标准,按现行法律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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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有专门的法(图自网络)

未成年保护法说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是违反了这条规定,当然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点都不冤。

那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得承担责任?如果这样,谁还敢开学校?法律当然不会这样规定,学校尽到了法定义务,是可以不用担责的。

那学校的义务有哪些呢?

一、教育义务

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引导他们不要从事危险的行为。如在这个案件中老师对王小二进行教育,告诉他在栏杆上拿大顶是很危险的,那学校就尽到了教育义务。

二、管理义务

学校要建立安全制度,对校舍、设施设备及场所等进行有效管理,杜绝存在危害学生安危和健康的隐患。此外学校还要对学校秩序进行管理,保持学校的安全有序,对外来人员进行管理,防止外来风险。

三、救助义务

当学校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要应当及时救助,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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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义务教育孩子哪些是危险

学校规范地尽到上述义务,按照法律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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