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張扣扣母親被殺案

除夕夜發生在陝西漢中的張扣扣涉嫌殺人案轟動一時,說是張扣扣為母復仇,將故意傷害罪致死其母的隔壁王老三及其父、兇殺死。

法眼觀張扣扣母親被殺案

嫌犯張扣扣指認現場(圖自網絡)

案件導火索張母被故意傷害致死案發生1996年8月27日1,張母汪秀萍往王正軍二哥王富軍臉上吐唾沫,引起爭吵後被告人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同汪秀萍爭吵並廝打。汪秀萍遂拿一節扁鐵在被告人王正軍的左額部及左臉部各打一下,王正軍即撿起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棒,致汪倒地後於當晚22時許死亡。法醫鑑定汪秀萍系鈍性外力所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法眼觀張扣扣母親被殺案

張母案判決書(圖自網絡)

最終,南鄭法院一審判決王正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由被告人王正軍的監護人王自新一次性償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經濟損失9639.3元(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喪葬費8139.3元外,其餘1500元限王自新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張扣扣案發生後,網上除理性的評判外,也有不少網民覺得判決不公,張扣扣為母尋找公正,稱其為“英雄”,這種觀點充滿了冷血和暴戾之氣。張母案判決是否公平,陝西省高院也委託漢中中級法院對張母案進行合議,相信自有公論。

張母案因看不到證據,現僅就法律法律適用部分進行分析。張母案發生在1996年,不適用現行的97刑法,而是79刑法。

法眼觀張扣扣母親被殺案

張母案適用79刑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

王正軍實施犯罪行為時為17歲,屬未成年人。79刑法規定,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不適用死刑,即使應判死刑的也只能判死刑緩期執行。

二、故意傷害致死的刑罰

79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死的起刑點為七年。

三、受害人有過錯

張母案判決書認為,張母挑起事端且參與互毆,並用扁鐵擊打被告人王正軍的左額部及左臉部,屬於有過錯。雖然刑法未明文規定受害人有過錯的情況下適當減輕對被告人的刑法,但在1999年前的司法實踐中都是這樣進行量刑的,1999年後最高院以各種司法文件的形式明確了這種量刑方式。

法眼觀張扣扣母親被殺案

張母案由南鄭法院審理(圖自網絡)

四、賠償問題

張母案判賠人民幣9639.3元。有些網民認為太少。但結合1996年的物價(1996年我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838元),而且陝西漢中屬內地,案發地又屬於農村等因素,因此這個賠償額雖然不足以彌補一條生命的消逝,但也不能說極度地偏低。

因此,張母被故意傷害致死案雖然被告人刑期短、賠償額少,但均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很難說是一起冤案。張扣扣失母讓人心痛,但不足以成為殺人的理由。

對正常人來說,時間會沖淡仇恨,張扣扣在母親逝世後22年才舉起屠刀。有的人還演繹為張扣扣當特種兵是為了鍛鍊武藝,意為復仇。有道是看熱鬧的不怕事大,這些閒人更喜歡按自己的喜好對事件進行演繹、加工。

其實,結合張扣扣這幾年的諸事不順(來源於媒體報道),這會不會是一起披著復仇的外衣的、以濫殺的方式宣洩自己的失敗情緒的報復社會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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