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爲游泳辦卡,誰知說好的泳池卻久不見蹤影

揚子網報網10月31日訊(記者 劉瀏 實習記者 艾陸琦)近日,南京的楊女士遇到了一件煩心事。楊女士的家附近,新開了一家自稱帶恆溫成人兒童雙泳池的健身館,因為正好想要帶寶寶去游泳,於是她辦理了一張親子健身會員卡,誰料泳池卻遲遲沒有動工,一拖再拖之下,楊女士想要退卡辦理全額退款,卻被健身房拒絕。 今年7月,楊女士的家附近新開了一個十月匯眾健身游泳館,位於鼓樓區蘇寧環球商貿大廈的二三兩層樓。在宣傳冊上,楊女士看見有許多新會員辦卡優惠,例如價值500元的運動禮包、專業體側成分分析一次,還可以參與抽獎等,並且優惠活動內容中還寫道:加入會員,可以不限時、不限次數使用恆溫成人兒童雙泳池,這讓一直以來想帶寶寶去游泳的楊女士心動不已,於是她決定在這家新的健身館辦理一張價值5000多元的親子會員卡。

南京市民为游泳办卡,谁知说好的泳池却久不见踪影

楊女士告訴記者,當時館內的泳池還沒有建好,工作人員告知她,泳池將在10月底完工投入使用。因為知道十月匯眾健身游泳館的老店也有泳池,所以楊女士也同意先交錢簽訂將合同,等到10月底泳池開放了,再帶孩子來正式開卡。結果不料等到現在,健身館當初承諾的恆溫成人兒童雙泳池也沒有建好,並且找藉口一拖再拖。

健身館的做法讓楊女士很無奈,她對記者說:“當時辦理會員卡,是為了帶寶寶能去離家近的地方經常游泳,我在辦卡時也對工作人員說明,只是單純衝著有游泳館去的,工作人員和我們承諾,最遲今年10月底就可以將泳池開放使用,但是直到現在也沒有建好,並且一直找藉口在拖延,現在又告訴我們明天一月份才能建好。現在健身館在原定建游泳池的二樓區域建了一個很小的淺水區嬉戲池,用來給很小的孩子在裡面玩,說好的和老店一樣的泳池,到現在也沒看見。”更讓楊女士生氣的是,現在健身房經常打電話來催促他們去開卡,並且不同意全額退款,因為當時簽訂的合同中並沒有寫,如果館內沒有泳池就全額退款。

南京市民为游泳办卡,谁知说好的泳池却久不见踪影

今天下午,揚子晚報記者致電十月匯眾健身游泳館的經理,希望瞭解健身館對此事的具體解決措施,但該經理均以忙、身體不適等理由拒絕接受採訪。

律師解讀:

江蘇國泰新華律師事務所的劉愛東律師告訴記者,《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十月匯眾游泳館工作人員宣傳在2018年10月底在楊女士家附近的蘇寧環球貿易大廈建成開放恆溫成人兒童雙泳池。但時至今日,恆溫成人兒童雙泳池尚未建成,更談不上開放使用。十月匯眾工作人員稱將延後到2019年1月才能建好。

因十月匯眾游泳館遲延履行建成並開放恆溫成人兒童雙泳池致使楊女士不能實現簽訂合同目的,即2018年11月起帶寶寶經常去離家近的游泳館游泳之目的,楊女士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楊女士可依法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游泳館方面退還全部已經交付的親子會員卡金額。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上述不能如期建成並開放恆溫成人兒童雙泳池之情形,如確係十月匯眾游泳館故意所為,即其工作人員宣傳時已經明確知道不可能在2018年10月底建成開放恆溫成人兒童雙泳池,則上述宣傳虛構事實,構成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目前尚無法判斷游泳館方面在宣傳時是否存在欺詐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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