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弘泰集團非法集資系列案」一審公開宣判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弘泰集團非法集資系列案”一審公開宣判


2018年10月30日,由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弘泰集團非法集資” 系列案一審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32名被告人分別被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報註冊資本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並處相應附加刑。該案涉案資金5.4億餘元,受害群眾5000餘人,2.2億餘元集資款無法返還。


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被告人張某某、張 某某、陳 某某、班 某某經共謀後,在無經濟實力和無任何經營項目的情況下,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於2012年8月15日在蘭州市發起成立甘肅鑫融通投資有限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業務。自2012年12 月開始,用前期集資款先後在蘭州市設立甘肅金盛昌投資有限公司、甘肅萬昌投資有限公司、甘肅國泰投資有限公司、甘肅中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甘肅弘泰投資有限公司、甘肅華信投資有限公司,併成立未註冊登記的弘泰投資集團管理這七家投資分公司。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弘泰集團非法集資系列案”一審公開宣判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弘泰集團非法集資系列案”一審公開宣判


期間,被告人張來臣等人明知無法返還本息,便虛構集資用途、誇大公司實力,以項目對接為由,承諾在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不同期限給付14.4%至30%的高額返利,通過委託投資管理的形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張來臣與被告人李剛、王俊峰等人合謀收購甘肅億佳信用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為其下屬各投資公司提供虛假擔保,虛構上述弘泰公司為“政府支持和運作”的“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定運營單位”、“甘肅中小企業投融資運營單位”,並利用部分媒體、公共車站站牌廣告、發放宣傳單等方式進行虛假公開宣傳,繼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弘泰集團非法集資系列案”一審公開宣判


其中,被告人張來臣等9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被告人孫鵬等22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為非法集資業務提供資金結算、虛假擔保等幫助行為,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至案發前,在蘭州地區向5451名社會公眾非法集資5.4餘億元,所得款項大部分用於購買房產、汽車、個人揮霍以及支付前期集資款本息、公司擴張及運營費用、發放集資業務提成等,實際用於項目投資和生產經營的資金僅7000餘萬元,致使1800多名集資參與人共計2.2餘億元的集資款無法返還。


虛報註冊資本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魏天俊為註冊成立甘肅億佳信用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以欺詐手段取得驗資報告,2013年1月21日以上述驗資報告騙取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批覆,同年2月19日欺騙工商登記部門註冊成立甘肅億佳信用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魏天俊明知該公司股權在成立後二年內不得轉讓,於2014年9月29日與甘肅弘泰投資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290萬的價格將甘肅億佳信用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張來臣,同時將該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等證照一併轉交,並約定2015年2月進行股權變更登記。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弘泰集團非法集資系列案”一審公開宣判


經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依法對被告人張來臣、張廣晶、海淑珊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陳文傑等6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十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對孫鵬等22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對被告人魏天俊以虛報註冊資本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10萬元。 ​​​​​

來源:蘭州市人民檢察院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30089189209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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