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中院今日要聞」一起涉案金額高達5億餘元的非法集資案件今日在蘭州中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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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審理進行中......

「兰州中院今日要闻」一起涉案金额高达5亿余元的非法集资案件今日在兰州中院宣判!

備受社會關注的弘泰集團集資詐騙案件於2018年10月30日上午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樓大法庭進行公開宣判。集資參與人代表、被告人家屬及新聞記者等500餘人旁聽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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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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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席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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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旁聽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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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席

經審理查明

案情回顧

被告人張來臣、張廣晶、陳文傑、班朋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無經濟實力和無任何經營項目的情況下,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於2012年8月15日在蘭州市發起成立鑫融通公司,開始從事非法集資業務,並用前期非法集資所得資金於2012年12月開始,先後成立金盛昌公司、萬昌公司、國泰公司、中潤公司、弘泰公司、華信公司等六家公司,併成立弘泰集團(未註冊登記)管理上述七家公司。期間,被告人張來臣等人明知無法返還本息,便虛構上述弘泰集團為“政府支持和運作”的“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定運營單位”、“甘肅中小企業投融資運營單位”,並利用甘肅中小企業投融資網、蘭州晨報、蘭州晚報等媒體、公共車站站牌廣告、發放宣傳單等方式進行虛假公開宣傳,承諾在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不同期限給付14.4%至30%的高額返利,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過程中,出現集資參與人兌付集資款較多、資金鍊斷裂現象,被告人張來臣便與被告人李剛、王俊峰等人合謀以280萬元收購了被告人魏天俊的億佳公司,為其下屬各投資公司提供虛假擔保,繼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至案發前,弘泰集團下屬七家公司在蘭州地區向5451名社會公眾非法集資54204.28萬元,大部分資金被張來臣、張廣晶、海淑珊等人用於個人揮霍以及支付前期集資款本息、發放集資業務提成等,實際用於項目投資和生產經營的資金僅7000餘萬元,集資後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款項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1800多名集資參與人共計22277.6838萬元的集資款無法返還。被告人孫鵬、田寧、郝佳、李剛、王俊峰明知他人從事非法集資業務而提供資金結算、虛假擔保等幫助;被告人龔卡鴿、王莉等17人任業務員和業務主管期間,大量吸收存款。

審理過程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來臣、張廣晶、班朋飛、陳文傑、王震、海淑珊、劉振威、劉國柱、孫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孫鵬、田寧、郝佳、李剛、王俊峰、龔卡鴿、王莉、衛玉博、於才鈞、李龍、唐玲珍、謝曉玉、王鑫萍、劉娟、趙誠、李夢瑩、柴熙皓、楊廣、朱彥斌、馬雲、袁輝、蘇丹等明知他人從事非法集資業務而提供資金結算、虛假擔保等幫助行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魏天俊明知融資性擔保公司系實繳制公司,卻用非法方法取得驗資證明等工商註冊資料,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數額巨大,後果嚴重,其行為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被告人魏天俊明知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私自轉讓,卻在公司成立後,未實施任何經營性業務,而變相有償轉讓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造成集資參與人鉅額資金被騙的嚴重後果,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判決結果

本院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來臣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張廣晶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被告人陳文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四、被告人班朋飛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五、被告人王震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四十五萬元。

六、被告人劉國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七、被告人孫浩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八、被告人海淑珊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九、被告人劉振威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

十、被告人孫鵬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十一、被告人田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十二、被告人郝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罰金十九萬元。

十三、被告人李剛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二十萬元。

十四、被告人王俊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九萬元。

十五、被告人龔卡鴿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十六、被告人王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十八萬元。

十七、被告人衛玉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六萬元。

十八、被告人於才鈞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十九、被告人李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二十、被告人唐玲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十四萬元。

二十一、被告人謝曉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

二十二、被告人王鑫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三萬元。

二十三、被告人劉娟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十四萬元。

二十四、被告人趙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二十五、被告人李夢瑩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十八萬元。

二十六、被告人柴熙皓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七萬元。

二十七、被告人楊廣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四萬元。

二十八、被告人朱彥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六萬元。

二十九、被告人馬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六萬元。

三十、被告人袁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三十一、被告人蘇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六萬元。

三十二、被告人魏天俊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五百萬元;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百一十萬元。

三十三、查封、扣押的車輛、房屋、辦公用品、電器等物評估拍賣後合併查扣、凍結的資金髮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22277.6838萬元資金從被告人張來臣、張廣晶、陳文傑、班朋飛、海淑珊、王震、劉國柱、孫浩、劉振威等九人處繼續予以追繳,並互負連帶責任。

結語

針對本案存在被告人數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被害人人數眾多且多為打工及低收入群體、案情複雜、社會關注度高等特點,刑二庭安排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辦理該案,審判人員詳細閱卷、庭領導和審判員一同多次接待上訪受害群眾,為妥善審理此案件作了充分的準備。

近年來,作為省會城市的蘭州,涉眾型集資詐騙、合同詐騙,多發高發,嚴重地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為有力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保護國家、集體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刑二庭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回應社會司法需求,加大對涉眾類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先後公開審理了一批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同時,嚴格審判程序,落實以庭審為中心的審判理念,讓審判工作在法律和人民的監督下有序進行,達到懲處一個、教育一片,打擊一批、震懾一方的良好效果,使得司法公正眼見為實。

結束

明辨 慎斷 尚法 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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