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提醒告誡函

提醒告誡函

黃浦區各電網企業、轉供電主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50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8〕78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500號),《關於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滬價管〔2018〕29號),建議你單位在轉供電收費環節中做到以下幾點要求。

(一)應按本市目錄銷售電價和總表電量向電力公司繳納電費,再由所有用戶按分表電量分攤。轉供電主體按總表電費折算的平均電價和分表電量向用戶收取電費,總表電費與分表電費的差額部分為公共設施用電和損耗。平均電價根據每月電網企業抄表賬單數浮動,不得固定數額。

(二)公共設施用電和損耗應單獨列明,可由所有用戶按照分表電量分攤,或通過物業費、服務費、租金等方式協商解決。

(三)轉供電主體自身用電不得轉嫁給終端用戶,由終端用戶承擔,轉供電主體自身承擔電費加上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

(四)轉供電主體不得借電費名義收取其他費用,或與電費捆綁收取其他費用的。

(五)轉供電主體應按電網企業抄表週期,公示電費繳費憑證和終端用戶電費分攤清單。

若你單位在轉供電環節收費中存在問題,應及時出具整改方案,《責令整改通知書》中規定日期前完成整改。

如不整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你單位予以相應處罰。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1日

黃浦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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