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華北電勝利能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及神華能源有限公司勝利分公司原總經理隋國文一審獲刑十一年

神華北電勝利能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及神華能源有限公司勝利分公司原總經理隋國文一審獲刑十一年

2018年10月19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及神華能源有限公司勝利分公司原總經理隋國文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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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隋國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神華北電勝利能源公司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長、中國神華能源公司勝利能源分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隋國文歸案後,主動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認定被告人隋國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00萬元,贓物依法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處理上繳國庫,對被告人隋國文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對查封、扣押的其他涉案款物,由查封、扣押機關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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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後,隋國文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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