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無故未到庭 依法按撤訴處理

近日,湖南省嘉禾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因原告李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訴處理,並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李某於2018年4月來到嘉禾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訴書等材料,請求法院判決自己與丈夫離婚,同時委託律師王某作為自己的代理人。承辦法官受理此案後,依法向李某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但第一次開庭時李某因病未到庭,改期開庭後,仍只有李某的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李某本人不見蹤影,承辦法官故做出上述處理。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本案中,李某作為能表達自己意思的行為人,未向法院提交任何書面意見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其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所以法官依法裁定對原告的行為按自動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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