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的運營模式

投資基金運營模式分為四種,分別是:有限合夥制運營模式、公司制的運營模式、信託制的運營模式、信託制+有限合夥制的運營模式。

投資基金運營模式

有限合夥制運營模式:


投資基金的運營模式


公司制的運營模式:


投資基金的運營模式



信託制的運營模式:


投資基金的運營模式



信託制+有限合夥制的運營模式:


投資基金的運營模式



信託制PE上市的規定存在矛盾,其中證監會要 求擬上市公司必須披露所有實際控制人,而信託法規則要求信託公司對受益人的信息保密,為規避這一風險,信託公司和基金管理機構探索出了一種新的模式—— 信託+有限合夥。

不同類型基金對比

法律關係比較:

(1)有限合夥制

依據的法律:《有限合夥法》

法律地位:非法人組織

發起成立的依據:“合夥協議”GP和LP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有限合夥關係,且存在著雙重代理的關係,即LP和GP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合夥企業(基金)和GP之間也是委託代理關係。

(2)公司制

依據的法律:《公司法》

法律地位: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

設立依據:“公司章程”股東和基金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委託代理關係。

(3)信託制

依據的法律:《信託法》

法律地位:信託公司所發起的一個股權投資集合信託計劃,不具備法人資格。

設立依據:“信託合同”投資人(委託人)和管理人(受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信託關係。

控制權及激勵機制比較

控制權

有限合夥制:有限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基金的管理和運作都是由普通合夥人來負責。

公司制:基金存續期是永久的,基金的管理運作是由基金管理人來負責,而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內部的和外聘的,基金管理人是不負責基金的盈虧的,也不具有剩餘索取權,而股東擁有剩餘財產的求償權。

信託制:由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在基金控制權方面也相對獨立,所以信託一代理問題在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非常嚴重,代理成本很高,很難防範和降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激勵機制

有限合夥制: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會有一定的管理費,作為維持基金日常管理的費用。其次基金管理機構投入1%的資金,但是一般可以享有20%的收益。

對於基金管理團隊成員,一般會設置一個20%的業績獎勵,也會給予一定的跟投權。

公司制:利潤分成、年薪制、股票期權。

信託制:利潤分成(有一定基礎收益率)

稅收及退出比較

基金權益轉讓和退出

有限合夥制:合夥人之間,財產份額可以相互轉讓,一般情況不得退出。

公司制:權益份額可以轉讓和退出,但有一定條件。

信託制:基金權益轉讓可以通過轉讓受益憑證來實現,退出方式上受到 IPO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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