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樂一村支部書記涉嫌貪汙犯罪被移送司法

福州新聞網10月23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林麗敏)2016年8月至9月,李某在擔任長樂某鎮某村黨支部書記、某高速公路某段項目房屋拆遷領導小組成員期間,利用協助長樂某高速公路項目土地徵收管理的職務便利,將位於其父親房屋周邊共計1645.77平方米的村集體土地,偽造成李某某等12名村民的宅基地,騙取高速公路項目徵地補償款人民幣147.6438萬元。

2018年5月24日,長樂區監委將李某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李某作為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徵收管理的職務便利,弄虛作假,通過虛構賠償用地的方法,騙取土地補償款,其行為涉嫌貪汙犯罪,長樂區監委依據《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將李某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案例點睛

《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其中(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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