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經理的筆頭:《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和外債管理

財務經理的筆頭記錄了《外匯管理條例》的使用範圍和外債管理。

財務經理的筆頭:《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和外債管理

1.《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

<1>定義: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不論其發生在境內或境外,均適用該條例。對於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而言,僅在中國境內的外匯收支和外匯經營活動適用該條例。

<2>財務經理的筆頭:所謂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所謂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員,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財務經理的筆頭:《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和外債管理

2.外債管理

(1)根據債務人類型實行不同的外債登記方式。外債借款合同發生變更時,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外債未償餘額為零且債務人不再發生提款時,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註銷登記手續。

(2)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結匯使用。除另有規定外,境內金融結構和中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不得結匯使用。

(3)債務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外債資金用途應當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短期外債原則上只能用於流動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

(4)符合規定的債務人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外保內貸)。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境內借款接受境外擔保的,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其擔保履約額應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規模管理。中資企業可在外匯局核定的金額內直接簽訂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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