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有什麼的區別?

本篇主要介紹在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中,法律事實、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有什麼的區別?

1.法律事

(1)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

(2)其中事件包括人的出生與死亡、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事件的經過;

(3)人的行為包括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4)注意針對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從年齡、精神狀態準確區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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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訴訟時效的中止

(1)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駛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後,時效繼續進行。

(2)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後6個月內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後6個月內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3.訴訟時效的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通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義務人同一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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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的區別

(1)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於計時器的“暫停鍵”: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因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駛訴訟請求權時,先按一下”暫停鍵“;當不可抗力消失後,在按一下”恢復鍵“,中間暫停的時間往後順延。

(2)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於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待法定事由消除後,按下”開始鍵“,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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