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交易!2年內「不滿意」即中止!珠海舊村改造細則擬新修!

9月18日鳳凰網房產珠海站訊 9月14日,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信息網發佈關於舉行《珠海市城中舊村更新實施細則(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聽證會的公告。

公開交易!2年內“不滿意”即中止!珠海舊村改造細則擬新修!

由於該細則將於9月30日舉辦聽證,目前住建局尚未公佈該版本與2015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公佈的《珠海市城中舊村更新實施細則》(珠府〔2015〕123號)的詳細區別。

根據鳳凰君查看兩個版本,發現最為不同的有以下6點:

如下:

第十條【市場主體准入】的第(二)小點:公開交易方式。在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委託交易主體,擬訂公開交易方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交易方式,進入區級或鎮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公開選擇市場主體;

第十一條【市場主體權益】市場主體自表決同意之日起或取得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兩年內享有項目唯一拆遷補償談判權和預簽約權;

第四十一條【實施主體認定】在兩年期限內與更新區域內全部產權人簽訂補償安置預協議達到簽約率90%(含本數)以上的,方可向屬地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申報認定為實施主體;

第四十二條【項目中止】 在兩年期限內與更新區域內全部產權人簽訂補償安置預協議未達到簽約率90%的,中止項目申報受理和實施。

項目中止申報受理和實施之日起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城中舊村更新申請。

第四十三條【資金監管】 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項目實施主體,以自有資金或通過公開交易出售商品房開發用地籌集資金開發建設的,應當將自有資金或公開交易所得存入政府部門指定的監管賬戶,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監管,按照工程進度支付使用。

第四十六條【前期工作合作企業處置】尚未簽訂前期工作合作協議或前期工作合作協議尚未生效的城中舊村,不得繼續引入前期工作合作企業。

由於該文件較長,原文請私信鳳凰君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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