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兩院組織法爲什麼要作出這些重要修改?權威專家解讀來啦!

10月26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專題新聞發佈會。圍繞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有關法律、決定,發佈會邀請6位嘉賓回答記者提問。

這6位嘉賓是:

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尚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

司法部國際合作局副局長張曉鳴

刑事訴訟法修改三大看點

中央電視臺記者:請問,為什麼要修改刑事訴訟法?這次修改主要包括什麼內容?對於以後的刑事訴訟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王愛立: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在1979年制定以後,經過了1996年和2012年的兩次修改,這次是再一次對刑事訴訟法做出的修改。刑事訴訟法是規範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所以這次大的修改背景,就是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協調推進“四個全面”總體佈局,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以及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這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重大的決策部署,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和進展。這些成果和相關的制度安排,都涉及到對現行刑事訴訟法要進行修改。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實際是三方面:

一是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這裡有兩部分內容:

(1)監察法確定對於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由監察機關負責調查。為了與這個規定相銜接,需要對人民檢察院的偵查職權做出相應的調整。

(2)涉及監察體制改革的銜接部分,對監察機關調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的,這個環節中間有關的程序性的機制做出銜接性規定。這是這次刑事訴訟法第一部分的修改。

二是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工作力度,豐富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的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這次確定的缺席審判制度範圍對於貪汙賄賂的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過最高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缺席審判。這是刑事訴訟法這次修正草案中涉及到的刑訴法修改的第二部分。

三是與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密切相關的內容,在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將在實踐中可複製、可推廣的、行之有效的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上升為法律。大家都知道,關於認罪認罰程序和速裁程序,分別在2016、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過授權決定,在相關的部分城市進行了試點,這次是總結了試點中經驗中的好做法,在全國部分城市進行試行。

以上是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三個主要內容。總的來說,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緊緊圍繞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追逃追贓、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對我們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的刑事訴訟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而做出的修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消防救援人員

仍保持原有待遇水平

人民日報記者:消防救援銜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和相應待遇的依據,請問消防救援隊伍轉制後如何保持這支隊伍的職業榮譽更好地激勵他們?

尚勇:消防救援責任重大、使命特殊,需要保持職業榮譽。消防救援也應當成為全社會所尊崇的一個職業。中央改革方案專門明確,要採取符合消防救援隊伍自身特點的職務職級序列和管理辦法,提高職業榮譽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戰鬥力。

根據中央改革的部署,原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後,作為綜合性常備的應急骨幹力量,定位為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和國家隊。我們感到,這個定位本身就是一份榮譽。這次設立消防救援銜,也是黨和人民給予消防救援隊伍崇高的政治榮譽。

下一步我們還要為這支隊伍設置專門的隊旗、隊徽、隊訓、隊服,建立專門的表彰獎勵制度。消防救援人員仍然保持原有的待遇水平,繼續享受國家和社會給予的各項優待等等。我還要強調的是,榮譽來自於黨和國家的關心關懷,來自於人民群眾的信任支持。我們將始終加強政治思想建設,深入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主題教育,增強廣大消防指戰員忠於黨和人民的責任擔當,激發他們獻身使命的熱情,以敢於拼搏、勇於犧牲、甘於奉獻的實際行動,不斷爭取更大的光榮。

審判委員會制度發生較大變化

成都商報記者:關於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審判委員會的制度做了較大篇幅的規定,能不能介紹一下有哪些變化?

姜啟波: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是法院的一個重要審判組織。這次法律的修改,也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制度做了一個較大的補充和修改,由過去的一條三款擴充到現在的四條十款。從第36條到第39條,分別規定了審判委員會的組成、職能、議事規則、啟動程序、決定效力、責任承擔以及公開機制等內容。

主要的變化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審判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關係。這些年來,最高法院和部分高中級法院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探索設立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專業委員會。這次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充分肯定了人民法院對審判委員會工作方式的改革成果,將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兩種形式,明確專業委員會的會議是根據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專業和工作分工組成,是審判委員會的一種會議形式和工作方式,而不是審判委員會新的組織機構。

二是科學界定審判委員會的職能。突出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的職能作用,明確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由合議庭對彙報案件的事實負責。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數量已經大大減少。同時,這次修改進一步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統一全國法院的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

三是完善審判委員會的運行機制。理清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關係,嚴格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啟動程序,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由審判長提出申請,由院長批准,並且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在此基礎上,規定審判委員會委員對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嚴格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切實落實司法責任制的總體要求。

此外,除了法律規定不宜公開的情形之外,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進一步拓展司法公開的深度,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

為何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中國日報記者:關於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為什麼要制定這樣一部法律?這部法律出臺之後,對未來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會有哪些影響和幫助?

張曉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有以下重要意義:

第一,是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的需要。大家知道,與刑事類的國際合作有關的法律,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引渡;第二部分,刑事司法協助;第三部分,移管被判刑人。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已經出臺,這次這部法律的出臺,就是把後兩部分內容集合成法推出。

第二,是加強國際合作、打擊嚴重有組織犯罪包括腐敗犯罪的需要。

第三,是順應國際合作的規則需要。

大家知道,聯合國近20年來,已經通過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簡稱UNTOC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簡稱UNCAC。在這兩個公約項下,中國作為締約方,據最新統計,可以與世界上18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包括刑事司法協助在內的合作。中國在過去的40年當中,也已經與世界上六、七十個國家締結了雙邊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被判刑人移管條約,引渡條約等等。所有這些批准加入和締結的國際公約,都需要有國內法來使條約中規定我們的國際法義務落地,這就是它制定這部法律的意義。

立法層面確認巡迴檢察制度

新華社記者: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監獄、看守所設立檢察室,也可以對這些場所進行巡迴檢察。請問增加這一規定有哪些考慮?

王建平:以往檢察機關對監獄、看守所等場所的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主要是實行派駐檢察的方式。派駐檢察的方式具有貼近性和經常性的優點,便於被監管人和人民群眾反映問題,及時發現監督的線索,在強化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監管活動的監督,保障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我們不可否認,派駐檢察這種監督方式有一定的侷限性。最主要體現在,派駐的檢察人員與被監督對象容易形成熟人關係,這種熟人關係容易導致不敢監督、不願監督,或者監督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監督流於形式的問題。

為了適應新時代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新要求,檢察機關需要對相關的工作模式進行創新,在精簡和改進原來的派駐檢察方式的同時,積極探索巡迴檢察。巡迴檢察這種監督方式最主要的優勢就在於它的機動性和靈活性非常強,哪裡問題突出,我們就到哪裡去監督,哪裡反映強烈,我們就到哪裡去巡迴,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糾正實踐中出現的違法問題。

巡迴檢察的另外一個優勢,就是巡迴檢察的人員與被監督對象之間不易形成熟人關係,不容易被同化,因此它能夠避免因熟生腐、因熟生懶、見怪不怪這些問題。派駐檢察和巡迴檢察這兩種方式有機結合,優勢互補,有利於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的整體優勢。在今年的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檢察機關在監獄實行巡迴檢察試點工作方案》,先後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察機關進行了巡迴檢察的試點工作。

這次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從立法層面又確認了巡迴檢察制度,對於今後各級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法律監督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

30多年來

第一次大修兩院組織法

光明日報記者:這次兩院組織法的修改是法律實施30多年來第一次大修,新法是如何體現多年來司法改革的成果以及如何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提供法律支撐?

童衛東:這次兩院組織法的修改,應該說是兩院組織法制定實施近40年,也可以說30多年來第一次大修,這兩個組織法是1979年7月份通過、1980年1月1日實施的,也是改革開放以後,全國人大通過的第一批法律中七部法律中的兩部,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當時,1979年全國人大法制委剛剛成立,三個月通過七部法律,就有這兩部。這兩部是重要的國家機構組織法,也是關於國家司法制度支柱性的法律。

實施30多年來,中間有過幾次小的修改,法院組織法修改了三次,檢察院組織法修改了兩次,都是修改的內容不多。這次修改應該是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從體例結構到內容,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來的法院組織法是三章、40條,現在變成六章、59條,檢察院組織法從三章、28條,變成了六章、53條。法院組織法只有3條沒有修改,檢察院組織法全部條文都作了修改,幅度非常大。但是這次修改都是補充完善性的,並沒有改變兩院組織法的性質、地位、基本的職權、基本組織體系和基本的規則,都是完善性的。

這次主要是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證公正司法,來確認和鞏固多年來的司法改革成果,尤其是十八大以來的司法體制改革成果,主要從這幾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完善法院、檢察院的組織和職權,包括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巡回法庭,可以設立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這都是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關於法院組織方面的一些重要的改革。關於在職權方面,也有很多重要的變化,這是長期以來形成的重要變化。比如確立了指導性案例的法律地位,原來“兩高”一直在做,但是在法律中一直沒有地位,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它的效力問題可能有不同認識,這次在法律中作了規定,確定它法律的效力。還有一些關於職權方面的規定,比如規定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是去年民事訴訟法修改、行政訴訟法修改確認檢察院的一項新的職能。還有比如規定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檢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回覆。這也是近幾年檢察院開展的法律監督的一個新形式,這是完善職權方面的規定。

第二方面,完善法院檢察院內部的機構設置,建立符合司法機關特點和司法運行規律的內設機構體系。這次兩院組織法分別規定,在法官員額較少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可以設綜合審判庭或者不設審判庭。在設區的市級檢察院和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員額較少的可以設綜合業務機構,通過扁平化的管理,圍繞著以審判為中心,來優化檢察院、法院的內部機構設置。

第三個方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確認法官、檢察官的責任,完善司法權的運行機制。這是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重心、核心問題,就是落實法官、檢察官的責任,明確法官對於庭審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負責,合議庭的法官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獨任法官審判也要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如果這個案件提交給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的委員要對他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對於檢察院也是這樣,檢察官要自己職權範圍內做出的決定承擔責任。如果是檢察長、檢委會的委員做出的決定,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個方面,明確司法人員的分類管理,為了加強法官、檢察官的正規化、職業化、專業化的建設,明確法院、檢察院人員要實行分類管理,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和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明確法官、檢察官實行員額制,同時也完善了兩院領導人員的任職條件。

第五個方面,加強法院、檢察院行使職權的保障,因為法院、檢察院是國家行使司法權的機關,權力很大,如果沒有制度保障,也可以成為“弱勢群體”,這是打引號的,不是真弱勢。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領導幹部干預兩院的司法活動,有的地方把法院、檢察院當作自己推動工作的一個部門,要求法院、檢察院領導參加招商引資,過去這種事也發生過。針對實踐中的這些情況,保障司法權的獨立行使。這次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承擔法定職責以外的事務。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或者法院、檢察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規定辦案人員要全面、如實記錄並報告,如果有違法違紀情形的,有關機關要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這次兩院組織法修改,圍繞著確認和鞏固司法體制改革成果,將為下一步深化改革提供的法律支撐。

最高法職權增加了一項內容

南方都市報記者:關於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我們關注到為做好知識產權上訴審理期限的銜接,這次法院組織法的修改也把最高法院適用範圍進行了擴大,請問是怎樣的考慮?我們也很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何時出臺知識產權上訴機制的相關規定,對這一制度進行完善?

童衛東:這次大家注意到,在最高法院的職權中增加了一項內容,最高法院可以審理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開始大家看到這一條的時候,包括草案這一項規定的時候,可能不明白。要結合這次常委會通過的一項決定,大家就明白了,就是關於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

現在正在做的一項工作是,在國家層面建立知識產權案件的上訴審理機制,對於專利,主要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電子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壟斷、技術秘密等案件,這些民事案件原來都是由知識產權法院和省會市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全國的中級法院大概有40多家進行一審。

按照原來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就是上訴到高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也是這樣,原來的行政案件,所有專利類的知識產權案件和列舉的這幾類案件,一審原來也是由幾個知識產權法院和一些中級法院審理,由各省的高級法院二審,如果一審生效了,沒有上訴,如果發生再審,過去也都是由高院進行再審。這次出臺決定後,所有的這些案件,不再由各高級法院二審,直接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籌備成立一個知識產權法庭,由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受理這類上訴案件,目的就是為了統一知識產權案件的裁判標準、加大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優化科技創新的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應運而生”的缺席審判制度

法制日報記者:這次刑訴法修改有一個重要內容是增加了缺席審判制度,為什麼要在法律中確定這項制度?我們想了解一下對於這項制度的適用範圍和具體的程序都做了哪些規定?

王愛立: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增加了一個新的制度,就是缺席審判制度。一般來講,就是法院對未到庭的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的審判活動。建立這個制度的背景,就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現在在反腐敗壓倒式態勢已經形成的大背景下,國際追贓追逃工作也取得了很大進展,得到了人民的擁護。

為了不斷地完善反腐敗法律制度的建設,根據黨中央統一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2014年就會同有關部門,在我們刑事訴訟當中是否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討。經過研究和權衡利弊,我們認為在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對推動司法機關積極履職、豐富懲治犯罪的手段、促進反腐敗國際追逃工作來講,都有著積極的意義,也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時的處理和及時固定一些證據,避免因為時間過長,讓證據滅失情形的發生。

同時,對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時做出法律上的否定評價,可以彰顯我們的法治權威,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在建立這個制度的時候,我們也充分研究借鑑了世界各國的有益做法,從外國的規定看,多數國家都規定了一定條件下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而且國際公約也不排除在嚴格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前提下進行缺席審判。

規定這項制度,還有一個因素,在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這個程序實際也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只是對他的違法所得和涉案財產進行沒收的一個程序。經過了這些充分的研究和論證,借鑑了國外合理制度的經驗,總結了我們在2012年以來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這次刑事訴訟法增設了缺席審判制度。

就這個制度來講,剛才我在介紹整體的刑事訴訟法修改方面中,適用範圍已經是提到了一些。從整個的刑事訴訟的制度來講,被告人出庭的對席審判是一個常態,缺席審判實際是作為一個被告人審判時應當在場的例外性的補充性規定,我們又是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規定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為了確保這一制度的正確和公正實施,這次增加缺席審判時,我們對案件的適用範圍做了嚴格的限制。

對於範圍來講,一類是貪汙賄賂的犯罪,一類是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而且要經過最高檢察院進行核准的案件。同時,還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境外,排除在國內潛逃的適用。規定了一系列的條件,目的是保證缺席審判得到正確適用,保障當事人的相關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

建立這個制度也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從相關的條款設計來講,我們從缺席審判的管轄上明確,由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此對管轄級別要求比較明確。另外,要求法院要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境外被告人,保證被告人的知情權。同時對委託辯護權和上訴權,以及提出重新審理的權利,都做了一些明確的規定,給缺席審判的被告人一個充分的程序保障。

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

今年年底前掛牌

人民法院報記者:我主要是針對人民法院組織法提兩個問題。第一,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中新增了一條,第16條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第三項,是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這一條在下一步的具體實踐中要怎樣落實和細化?第二,在這一次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分組審議會上,有很多人非常關注法院的人案矛盾問題,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中是如何有效地保障法院的人員與經費、編制問題?

童衛東:第16條第三項是二審稿之後新增加的,最高人民法院要新設立一個知識產權法庭審理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上訴案件。法律規定和決定要為下一步開展這項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支持,目前這個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的方案,中央深改委已經批准了,現在這個決定已經出臺,法院組織法也作出了規定,法律的支撐、法律的規定都已經具備了,下一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的方案來落實、組建,具體的下一步怎麼實施,最高法院正在積極地準備,方案中也提出了要求,他們下一步會積極地推動這項工作。

從法院瞭解的情況來看,年底前知識產權法庭要掛牌,對具體的案件還要出臺一些司法解釋類的文件,進一步地落實中央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的方案和法律的規定。

姜啟波:關於案多人少的問題,要客觀地對待、看待。當前人民法院的案件數量確實是龐大,近幾年也逐年地增加,但是今年增加的幅度有所放緩。案多人少的問題不是現在有的,實際上在過去幾十年,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的矛盾一直存在。這個問題不光是中國司法的問題,其他一些國家、地區也存在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的問題,這個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

這些年,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加大改革的力度,採取了很多措施,有效地緩解這個問題。比如,法官員額制改革,遵循司法規律,充分體現了司法工作的內在要求,充分體現司法人員的專業化、職業化要求。

我們通過員額制改革,從全國21萬法官中遴選出12萬餘名法官。這些員額法官在改革以後,集中到辦案一線。特別是院庭長過去辦案的比例不高,現在比例大幅度提升,有的法院院庭長辦案的比例達到50%,甚至還要更多。通過改革將優秀法官配置到辦案一線,審判力量加強,審判效率提高。北京等地區許多優秀的法官,一年都要辦幾百件案件。

第二個措施是司法責任制改革。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第33條規定得很明確,人民法院的案件如果採用合議制的形式審理的,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要由合議庭負責;採用獨任制審理的,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由獨任法官負責。案件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審判委員會委員要對其表決負責。我們法院內部也通過了落實司法責任制的相關文件,真正實現“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大大提高了效率。

第三,法院積極推進審判機制改革。比如,我們大力開展案件繁簡分流、“分調裁”機制的建設,推行案件的類型化處理,做到簡案快審、難案精審,提高審判效率,滿足群眾期待。因為進入訴訟以後,群眾往往擔心的是訴訟效率慢,這樣就可以讓很多的人民群眾實現這個願望,讓少數的疑難案件辦成精品,就能既體現效率又體現公正,司法的效果自然就會好。

最後,近年來,最高法院黨組和周強院長高度重視法院系統的信息化建設,我們的審判執行工作依靠兩條:一是改革;二是信息化建設。全國法院的信息化建設突飛猛進,應該說現在法院系統的信息化建設是走在前列的,也受到國外同行的稱讚。我們通過實現網上自動化辦公、案件在網上流轉等,速度很快,效率很高。讓數據多跑腿,群眾不跑腿,法官少跑腿。通過以上這些措施大大緩解案多人少的問題。

新修訂刑訴法

對檢察機關提出更嚴要求

檢察日報記者:我有兩個問題。第一,消防救援銜的授予範圍包括哪些?今後地方專職消防隊伍是否有考慮納入授銜範圍?第二,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和速裁程序寫入了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和對於重大立案案件的不起訴權,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檢察院會面臨怎樣的挑戰?法律的修改將如何更好地助推檢察機關更好地履行職能?

尚勇:剛通過的條例明確,消防救援銜授予的對象為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的統一領導管理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中的在職人員。目前,授銜範圍主要是原公安消防和武警森林兩支部隊的轉制人員。為了加強對這支隊伍的統一領導指揮,消防救援總監銜授予應急管理部正職。下一步根據需要,對安全生產等專業的救援力量擇優整合,經中央批准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後,可以納入授銜範圍。

你所提到的地方專職消防隊伍,是一支非常重要的應急救援專業力量。應急管理部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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