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正義消滅你:油耗子偷油未遂也違法,重者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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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耗子可謂是卡友們深惡痛疾的一類人。他們不但偷油,甚至於持棒揮刀,危及卡友生命安全。

而這麼猖狂的油耗子被抓後,有的面臨行政拘留,有的只是輕刑!卡友一直對油耗子這樣的懲戒表示不服:判的這麼輕,放出來後又重操舊業怎麼辦?那些行為嚴重、致卡友傷殘的油耗子,不是應該嚴厲處罰,無期徒刑,甚至槍決嗎?

同時,卡友們也認為,正是國家法律對油耗子的“忽視”,貨車司機成為人人想吃的“唐僧肉”,油耗子的行為才會越來越放肆!

近日最高法終於對油耗子問題表態: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偷油的判罰問題作出了明確指導:

1規定:存在盜油行為判3-10年

代表正義消滅你:油耗子偷油未遂也違法,重者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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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採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顯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採用開、關等手段,足以引發火災、爆炸等危險的。

依照刑法規定,油耗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應依法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2規定:偷油未遂也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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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

(二)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

(三)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鑽、電鑽、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究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盜竊罪未遂犯,可以比照下圖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需要強調的是,偷油行為本身就屬於盜竊罪,根據其盜竊金額,也可以按照上方量刑標準進行判罰。

3規定:未參與偷油也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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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中,實際控制、為主出資或者組織、策劃、糾集、僱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的,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對於其他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

即便沒有直接參與盜油,但卻組織、策劃、指使他人進行盜油活動,也屬於犯罪,而且屬於主犯,應負主要責任。

4規定:內外勾結盜油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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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與油氣企業人員勾結共同盜竊油氣,沒有利用油氣企業人員職務便利,僅僅是利用其易於接近油氣設備、熟悉環境等方便條件的,以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一些人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盜竊油氣,應以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論處,若是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應從重處罰。

5規定:窩藏、收購、代銷,最高判7年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氣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明知是犯罪所得,還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銷等行為,將處以0-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以3-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前對於油耗子問題,一直沒有專門的法律制約,才讓油耗子肆意妄為,屢教不改!如今有法律管制他們,明確指出油耗子的罪行和量刑標準,卡友終於有理可說了!

所以一旦遇見油耗子,卡友更應該理智對待,及時報警!相信警方會嚴懲他們!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歡迎卡友們積極留言點贊+轉發,一起捍衛咱的正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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