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昆明未經登記的電動車不得上路,「黑車」載客最低罰款200

昨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查批准了《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昆明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據悉,兩條例將由市人大常委會公佈,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提高交通安全違法成本並嚴管電動車

7月起!昆明未經登記的電動車不得上路,“黑車”載客最低罰款200

此次修訂《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採取“廢舊立新、全面修訂”的立法形式,針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結合社會管理創新和突出地方特點等內容進行了修訂。進一步突出了保障道路暢通、維護交通安全、便民利民、強化安全教育等特點。

修訂後的《條例》強化了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將電動自行車管理作為重要修訂內容寫入條例,全面規範電動自行車管理。

今後,進入產品目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最高時速、電機功率、電壓、制動性能都要符合國家標準。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將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也不予登記。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上路行駛。

同時,《條例》體現了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在此次修訂中,對公安交管部門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應用軟件、交通誘導顯示屏等媒介,對道路通行狀況實時監測與發佈、交通出行參考、停車引導,實現交通違法異地處理、網絡自助處理、違法短信告知、網上自助繳納罰款等方面的工作進行了規範。新增了交通擁堵預防和處置的內容,學習借鑑深圳立法工作經驗,新增了一個章節強調交通擁堵的預防和處置,明確了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並對容易引發道路交通擁堵路段、場所周邊單位的責任進行了明確,倡導共同治理交通擁堵。

《條例》提高了交通事故中的違法成本,規範了重點車輛管理,重點強化對施工車、營運車等車輛的管理,提高了違法處罰標準,並對渣土運輸車、水泥攪拌車及其駕駛人所屬運輸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強化車輛及駕駛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職責進了明確。針對長期以來存在的交通協管員職責不清、工作職能模糊的情況,細化了交通協管員的職責,對可以履行事項、不能履行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其可使用攝錄設備記錄車輛交通違法行為,並向交警報告。

《條例》還對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調整,在不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前提下,提高處罰標準。

今後向車窗外拋灑物品、吐痰將被處100元罰款;

如發生交通事故未按規定撤離現場、車輛發生故障不及時移開、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標誌,將被處200元罰款;

在處理交通違法過程中,偽造、隱匿證據或提供虛假證言,妨礙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辦案的將被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破壞、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交通事故事實、頂替或冒充肇事駕駛人的,將被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將被扣留車輛,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再次被查獲的,將對電動自行車予以收繳後銷燬。

《昆明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各級政府要設立非遺保護專項資金

7月起!昆明未經登記的電動車不得上路,“黑車”載客最低罰款200

《條例》共32條,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保存、傳承、傳播、利用、管理,在保護經費、分類保護、檢查評估、傳承基地建設等方面作了規範。《條例》進一步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明確了“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其相關工作”。

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身特質和生存狀態的差異性,提出了實行分類保護,通過開展記憶性保護、搶救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和整體性保護等方式,有針對性地採取不同保護措施。《條例》注重體現地方特色,明確“對少數民族地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給予重點扶持”,鼓勵、支持建立街區型、庭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館(所)和專題博物館;鼓勵、支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等。

《條例》還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要求,正確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創造、創新的關係,提出鼓勵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並依法予以保護。回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面臨的實際困難和新的情況,提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並對資金使用範圍作出規定。明確對冒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責任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名義的處置規定。著眼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新趨勢,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數字化保護,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共享平臺。

同時,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努力實現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傳承的社會化,“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收藏、展示、捐贈、資助、志願服務以及開發文化產品等方式,依法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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