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他人和出警民警被行政拘留20日

作為和平年代流血犧牲最多的一支隊伍

“人民警察”這四個字

可以說是用鮮血鑄就的

然而

辱罵、襲擊民警的行為卻時有發生

辱罵他人和出警民警被行政拘留20日


近日

單縣西關派出所

拘留一名

辱罵他人和出警民警違法行為人

10月16日20時許,西關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人在自己經營的飯店內鬧事,請警察處理。”

西關所民警立即出警,到達現場後經瞭解報警人單某,單某在西關經營一家飯館,10月16日18時許,陳某某來飯館喝酒,酒後結賬時嫌賬單太貴,拒不結賬,並辱罵單某,民警詢問情況時,陳某某對出警民警進行辱罵。隨後陳某某被民警傳喚至西關派出所,在派出所內,陳某某繼續對出警民警進行多次辱罵。此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阻礙執行公務。

目前,陳某某被單縣警方依法執行行政拘留20日。


辱罵他人和出警民警被行政拘留20日


侵犯民警執法權益,

不止是辱罵、恐嚇執法民警,

阻礙民警調查取證、拒絕或者

阻礙民警執行追捕、搜查、救險

等行為也包含在內。


法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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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和大家一起重溫講述法條,

目的是讓大家能夠知法、懂法、守法。

辱罵他人和出警民警被行政拘留20日


人民公安為人民,維護正常執法秩序和警察執法權威,既事關社會公共秩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也事關國家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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