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權利救濟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權利救濟

所謂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在房屋租賃關係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給第三人時,承租人得以同等條件下優先於他人而購買的權利。在出租人出賣承租人所租賃房屋時,需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形下,出租人才能將房屋賣給第三人。但現實生活中,出租人往往並不會提前將房屋買賣的消息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現象屢見不鮮。那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被侵害之後該如何救濟呢?是否可以要求法院起訴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無效並要求法院判決出租人與自己重新締結房屋買賣合同?

關於承租人是否可以法院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無效,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權利性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作為一般債權來保護,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出租人與第三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已經完成了物權的變更,根據物權優先債權理論,承租人不能以侵犯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法院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此種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出租人違約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情形下,也就不存在要求法院判決出租人與自己重新締結房屋買賣合同的問題。

如果出租人與第三人尚未完成物權變更登記,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但是根據民事締約自由理論,法院不會強制出租人與承租人強制締約買賣合同。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權利救濟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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