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陰陽合同」這檔子事|普法課堂 第43期

普法課堂 VOL.43

最近,“陰陽合同”這個並非法律術語的詞語在網上火了一把,究其原因是某一大牌明星因為簽訂“陰陽合同”涉及偷稅漏稅被稅務機關立案查處,這個大牌明星及其關聯公司需要補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一共需要繳納人民幣8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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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不同的合同,一份對外的合同是為了逃避稅收或有其他不正當目的,一份對內合同則是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

那麼“陰陽合同”是否有效?它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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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中的“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內容合法,一般認定為有效合同;

“陽合同”是當事人為了規避應當繳納的稅金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而訂立的合同,雖然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但從《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情形來看,由於“陽合同”不正當交易有可能給合同一方或雙方帶來效益,但卻妨礙和侵害了其他主體對資源的佔有、利用和交易,相對降低了社會總收益,增加社會總成本,動搖了整個市場經濟交易的基礎和安全。

因此“陽合同”由於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屬於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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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如果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稅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後,如果屬於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

我國《稅收徵管法》第5條的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依據該法第82條、83條、84條之規定,這次某一大牌明星的“陰陽合同”事件,有關稅務部門事前是否真正履行了監管職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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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

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

因此,生活中對“陰陽合同”要慎之又慎啊!

文稿:陳燕惜

審核:曾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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