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虛假陳述後續索賠餘波不斷 多起訴訟進入程序

得利斯虛假陳述後續索賠餘波不斷 多起訴訟進入程序

得利斯

魯網10月25日訊(記者 徐坤)山東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斯)因虛假陳述導致的後果接踵而至,多起索賠訴訟先後進入程序。

魯網記者近日獲悉,浙江省義烏市的陳某某起訴得利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日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這是得利斯因信息披露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後,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例之一。

此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公開向投資者徵集線索,欲向得利斯提起虛假陳述索賠案。

魯網曾在2016年11月1日以《得利斯未披露5億關聯交易惹麻煩:律師欲提起虛假陳述索賠案》為題,報道了得利斯因虛假陳述,律師欲提起訴訟索賠的內容。

10月25日,臧小麗律師告訴記者,“目前我也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案件移交到青島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魯網記者獲悉,部分案例在訴訟過程中,得利斯提起了管轄權異議。

山東省高院的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系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院確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在濟南等10個地區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在青島等7個地區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得利斯的住所地位於山東省諸城市,本案應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據悉,案件起因要追溯到2015年的12月25日,得利斯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稱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山東證監局的處罰決定顯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濰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向山東得利斯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東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關聯方臨時性劃轉非經營性資金累計44550萬元,農業科技和畜牧科技向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同路食品劃轉非經營性資金累計44550萬元。上述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事項,得利斯股份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且未按規定在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2015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

另外,2014年1月2日,得利斯股份向關聯方得利斯集團有限公司預付5000萬元,購買北京鵬達製衣有限公司股權,上述事項未及時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導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報告列報的貨幣資金、其他應收款等項目存在虛假記載,且公司就該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未按規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

對因信息披露違規導致的涉案情況及處理辦法,記者向得利斯證券部工作人員瞭解情況,證券部回覆稱:“具體情況我們不清楚,案件到了訴訟這一塊,有專門法務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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