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動態」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 「1.26」長江安徽銅陵段跨省傾倒固廢汙染環境案宣判

「基层动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 “1.26”长江安徽铜陵段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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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 “1.26”长江安徽铜陵段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宣判

2018年10月15日上午,由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1.26”長江安徽銅陵段跨省傾倒固廢汙染環境案,在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李闖、黃安剛等人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同時追繳所有涉案違法所得。判處被告9家印染、汙水處理企業、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闖、黃安剛等人賠償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產生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應急處置費用、鑑定評估費用共計人民幣1300餘萬元。判處所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該案由鏡湖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闖、黃安剛等12人犯汙染環境罪於2018年7月16日向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同時對該起汙染案中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於2018年9月25日、26日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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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控,“1·26”汙染環境案被告人李闖在無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作為中間商非法承接工業汙泥處置業務,將工業汙泥轉包,夥同黃安剛、張曉濱、董梅生、高海波、沈志東、張勝義、潘淑冬、林國三、徐月同等人非法傾倒有毒工業汙泥2525.89噸,造成公私財產損失794萬餘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17萬餘元。另查明,被告人李闖等人非法傾倒有害工業汙泥4410餘噸未遂的犯罪事實,船載汙泥應急清理和處置費用約為人民幣15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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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湖區人民檢察院同時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江蘇、浙江等地的9家印染、汙水處理企業及李闖等12人共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擔應急處置、環境損害修復、鑑定等各項費用1302萬元,並對本次汙染環境的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支持了鏡湖區人民檢察院的全部訴訟請求,並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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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杜呂慶 陳遠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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