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旅行社領隊被判刑」的警示意義

旅行社領隊陳某在帶隊去法國巴黎時,代購了手表、服飾、包等物品,飛回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時,陳某未向海關申報任何貨物或物品。記者今天上午從北京四中院獲悉,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稅款達23萬多元,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4萬元。(北京晚報10月24日)

在這起案件中,陳某乘坐AF382次航班由法國巴黎出發,於2015年12月3日15時許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T2航站樓,入境時選擇走無申報通道,未向海關申報任何貨物或物品。首都機場海關關員對其行李進行開箱檢查時,發現其行李箱內有手錶、服裝服飾、包等超量消費品。經查,上述物品包括陳某幫助他人攜帶入境的代購品、自己為他人代購的物品及自用品。經北京海關關稅處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共計23萬多元。庭審中,陳某表示認罪,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並再次確認了已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

代購,對於大多數喜歡海外購物或者幫別人代購一些商品的行為來說,只要主觀上不具備偷逃稅的故意,不是以經營為業且數額有限,都不會觸犯刑律。如果通過正常繳納關稅來代購,也完全合法。如果代購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逃避了海關監管、偷逃關稅,則不論採取何種方式,都屬於違法行為。

陳某幫助他人攜帶入境的代購品、為他人代購物品及自用品,“入境時選擇走無申報通道,未向海關申報任何貨物或物品”,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涉嫌走私,被判刑、罰款實屬咎由自取。

鑑於陳某犯罪情節較輕,又具有自首情節,主動預繳部分罰金,而且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最終,北京四中院作出上述判決,這不止是一次警示,更是一次生動而又深刻的普法教育。

我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表明,不是代購違法,而是逃稅違法。其警示意義在於,代購可以有,但必須符合法律;而符合不符合法律,就是看當事人有沒有依法申報和繳納稅款。

故此,幫助他人攜帶入境代購品也好,自己為他人代購物品及自用品也罷,必須依法依法申報和繳納稅款,不能耍“小聰明”,更不能有冒險行為或僥倖心理,否則,一旦露餡,“吃不了兜著走”。但願人們都能從這起案件的判決中吸取教訓,受到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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