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的常識與實務:員工休病假期間工資應如何發放才合法?

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企業批准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一種休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在治療期間不僅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

HR的常識與實務:員工休病假期間工資應如何發放才合法?

《勞動法》關於病假期間工資規定如下:

(1)《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5)《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關於病假工資如何計算的實操細則:


A:短期病假

短期病假一般指的是員工經過短暫的治療就可以正常工作的短期病假。

(1)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要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中《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要按《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50-70%確定。

此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和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佳實踐分享】

企業規定短期病假工資的支付最低標準是當地最低工資,實際操作過程中如果直接降低為最低工資標準會顯得企業沒有人情味,做事過狠大家會傷感情也會讓員工感覺企業做事不夠厚道。


業界比較好的做法是根據休病假天數來定,例如“當年累計休病假30天以內(含)病假工資為正常工資50%發放;當年累計病假30天以上者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業界還有一種做法是根據工齡來規定:例如病假在六月內,按連續工齡的長短髮給工資,不滿2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2-4年的本人工資的70%,4-6年的發給本人工資80%,6-8年支付本人工資的90%。8年以上者發給其100%。停止工作醫療期超過6個月的發給疾病救濟費,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發給本人工資40%,1-3年者發給本人工資50%,3年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60%。


休假管理制度體現的是企業價值觀和經營理念,建議採用民主協商的方式來確定,模式越簡單越容易操作。


B:長期病假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這種醫療期要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來執行。


C: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病假工資=(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D:病假工資的保底和封頂標準

1、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

企業在制定員工病假規定的制度時,要特別注意病假工資不能低於合同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全國各地有規定的按照本地規定執行。

【例如】

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每月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病假工資的封頂標準

國家沒有明文規定,各地區可按照當地政策執行。

【例如】

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1995]83號)第五條之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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