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案件

10月23日下午,我院接到一起特殊的立案申請。申請人秦某向我院提起人身安全保護,申請禁止被申請人劉某毆打、威脅、辱罵申請人,同時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申請人住所、工作地點及其他經常出入的場所200米內活動。這是自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我院受理的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案件。

我院受理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

秦某訴稱,其與被申請人劉某系夫妻關係。今年8月22日,劉某向我院提起離婚訴訟,之後撤回起訴。在訴訟期間,劉某多次半夜到秦某家中,對秦某及其家人進行騷擾,破壞秦某住處門鎖,且常跟蹤甚至毆打秦某。故此,秦某認為,劉某行為惡劣,致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遂依法向我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我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秦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立即為其辦理了立案手續,並將案件迅速移送我院家事審判庭。

法律延伸

我院受理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
我院受理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該法還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該法規定,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在家事案件中,不乏家庭暴力事件:丈夫酗酒毆打老婆、兒子不給贍養費反而毆打父母、子女考試成績不理想被父母甩耳光燙菸頭……所有的家庭暴力事件都讓人不寒而慄。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家暴受害者的“護身符”,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威脅時,相關當事人應及時拿起這件法律武器,依法保護自身權益,防患未然、防微杜漸,以免遭受更多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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