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贺:中国新型出口型战斗机首飞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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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股份的持有者即为股东,享有公司股东之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股东权)。有关股份和股东权之关系,学者间不无争论,但如果从股份的双重含义出发,可以认为股份和股东权之间实为同质的一体概念,只存在视角的不同,无所谓支配和从属的关系。(7)事实上,以股份的概念与股东地位相联系并由此引出股东权,这其中便暗含了对股份性质的界定,即以学界的通说——社员权说来说明股份的意义或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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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权说认为股份的本质在于表现股份公司成员(股东)的地位,股东根据股份,对公司具有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权利的同时,负有出资义务。(8)社员权说最初由德国学者Renaud所倡导,主张从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东为社员的社团法人的角度考察股份及股东权利,由此得出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是一种既非物权又非债权的特殊权利,并将股东权确认为“单一的权利”。(9)之后德国学者Pregelsberger继而进一步区分股东社员权的内容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认为共益权是为实现全体利益而给予社员的权利,自益权则是为满足个人利益所赋予社员的权利,二者性质迥异而无法共容于“单一的权利”。但这种割裂的二分法又为后世学者所抛弃,转而以社员资格作为基础性的法律关系,将社员权作为社员地位的题中之意,社员权中的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从而也就融为一体。这样,无论是共益权还是自益权均基于社员资格而取得。(10)社员权说历经演变,目前成为大陆法系解释公司股份性质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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