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都有哪些變化,一起來看看

對於消防行業的人士來說,《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是極其重要的一本規範,那18版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都有哪些變化呢?

GB50016-2014局部修訂的條文,也是是俗稱18版建規,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具體修改條文詳情如下:

①第5.1.1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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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注:獨立建造的高層老年人照料設施劃分為一類高層。本規範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是指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JGJ450-2018中床位總數(可容納老年人總數)大於或等於20床(人),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公共建築,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如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等不屬於老年人照料設施 。本規範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3種形式,即獨立建造的、與其他建築組合建造的和設置在其他建築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② 第5.1.3A條(新增)

5.1.3A 除木結構建築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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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A條(新增)內容劃線部分

注: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③第5.1.8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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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④第5.3.1A條(新增)

5.3.1A 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築高度不宜大於32m,不應大於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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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A條(新增)內容劃線部分

⑤第5.4.4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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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注:以往老幼建築的平面佈置要求是放在一起的,現在獨立出來,5.4.4僅針對兒童活動場所。

第5.4.4A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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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A條(新增)內容劃線部分

5.4.4A 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築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築的下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築層數、建築高度或所在樓層位置的高度應符合本規範第5.3.1A條的規定;

2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範第6.2.2條的規定。

第5.4.4B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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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B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²且使用人數不應大於30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²且使用人數不應大於30人。

注: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指用於老年人集中休閒、娛樂、健身等用途的房間,如公共休息室、閱覽或網絡室、棋牌室、書畫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廳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於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間,康復與醫療用房指用於老年人診療與護理、康復治療等用途的房間或場所。

第5.5.8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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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5.5.13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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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3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5.5.13A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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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3A條(新增)內容劃線部分

第5.5.14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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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4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5.5.15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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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5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5.5.17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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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7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5.5.24A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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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4A條(新增)內容劃線部分

5.5.24A 3層及3層以上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築內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各層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部位設置1間避難間;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與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直接連通的開敞式外廊、與疏散走道直接連通且符合人員避難要求的室外平臺等時,可不設置避難間。避難間內可供避難的淨面積不應小於12m²,避難間可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範第5.5.24條的規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層數大於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

第6.2.2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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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6.7.4A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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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A條(新增)內容劃線部分

第7.3.1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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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7.3.5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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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8.2.1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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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1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8.2.4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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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4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8.3.4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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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4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8.4.1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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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1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10.1.5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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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5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10.2.7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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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10.3.2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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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11.0.4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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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4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第11.0.7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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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7條(修改)內容劃線部分

在總共27條新增和修改條文中大部分只是名詞描述的修改,所以主要還是注重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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