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社溪,母親11000元現金不翼而飛,揪出的「黑手」竟然是他!

近日

上猶縣社溪鎮一男子

盜竊自己親生母親11000元現金

還自報警情,企圖矇騙過關

結果,嫌疑人龍某被“請進”拘留所!!!

事發社溪,母親11000元現金不翼而飛,揪出的“黑手”竟然是他!

近日,上猶縣公安局社溪派出所接到群眾龍某報警:稱其母親李某放置在樓頂雜物間內一個木箱子裡裝的11000元現金被盜。接報後,社溪所民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經民警現場勘察,發現木箱裡的東西雖有翻動,但門窗並未撬損,也無攀爬的痕跡,綜合現場情況推斷,不像是外來人員作案的可能。

事發社溪,母親11000元現金不翼而飛,揪出的“黑手”竟然是他!

於是,民警一邊詢問報警人及其家屬有無放錯位置或者自家人拿了,一邊走訪周邊群眾瞭解近期有無可疑人員出現,但均沒有得到有價值線索。案件一時陷入困境,當晚,民警繼續在龍某家對案件作進一步調查時,發現事有蹊蹺,再次詢問龍某及其家屬相關情況,經過耐心細緻的調查取證,龍某最終交代了是自己偷拿了母親錢款的事實。隨即,民警依法將龍某傳喚至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經審訊,龍某承認是其因和母親關係不好,才撬了母親的箱子,將11000元現金拿走並藏於二樓房間棉被裡。

事發社溪,母親11000元現金不翼而飛,揪出的“黑手”竟然是他!

龍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盜竊罪。現因嫌疑人龍某與受害人系母子關係,且龍某主動將盜竊的11000元現金歸還給其母親,其盜竊行為取得了其母親的諒解。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第八條之規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不予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龍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事發社溪,母親11000元現金不翼而飛,揪出的“黑手”竟然是他!

普法小課堂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盜竊他人財物必將被警察“揪出”

不可能矇騙過關而“得利”

做這樣的事,下場只有一個

受到法律的懲罰,名譽受損!!!



事發社溪,母親11000元現金不翼而飛,揪出的“黑手”竟然是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