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小學生肢解同窗爲什麼不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杜曉 實習生 史欣偉

13歲小學生肢解同窗為什麼不追究刑事責任

曲新久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

洪道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張起淮 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

近日,“13歲小學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責任”一事在網絡上引發關注。隨後,廣西河池市中院發佈通報稱,經核實,法院並未受理該案的刑事訴訟,其民事部分已於2012年12月24日作出終審判決,部分媒體報道內容不實。

儘管上述事件已經告一段落,但是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討論卻還在繼續。對此,記者採訪了業內有關專家。

記者: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未滿14週歲是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時期,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

曲新久:將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規定為14歲是考慮到全國未成年人的生長髮育年齡和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例如處於亞熱帶氣候的珠三角地區,不僅氣候溼潤宜人,經濟發展水平也很高,就那個地區未成年人生長髮育情況來看,無論生理還是心理發育都會早於一些北方地區。北方地區就其氣候來說,一般不會促進兒童提早生長髮育。而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刑法的規定有其充分考慮,在參考國外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規則同時,再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和發展水平,綜合考慮後認為,14歲以後的兒童才有足夠辨別能力,才能承擔刑事責任。

洪道德:我國當初在制定刑法的時候經過各個學科、各個方面的調研,最後認定不滿十四歲的人不具備刑事辨別能力,或者說沒有自控能力,不承擔刑事責任,這並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人或者案件。即使以後刑法所規定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降低了,對於過去發生過的案件也是不適用的,畢竟“法不溯及既往”。

張起淮:隨著年齡日漸增長,青少年在成長過程中,會經歷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能力,到能部分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能力,再到完全能夠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能力這幾個階段。我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從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實際情況出發,結合少年兒童成長髮育的實際情況和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客觀需要,將刑事責任年齡的階段進行了劃分。

2004年,第17屆國際刑法大會在北京召開。會議最終形成了《國內法與國際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決議》。《決議》明確,適用特殊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不得低於14週歲,對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只能適用教育措施。可見,我國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與國際上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總體規定和趨勢是相一致的。

記者:縱觀近年來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某些時候呈現出低齡化趨勢,這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曲新久: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呈現低齡化趨勢,一方面是因為經濟迅速發展,新事物不斷湧現,網絡科技觸手可及,讓未成年人在擴大視野的同時,也提早接觸了一些不好的東西。就拿網絡遊戲來說,雖然能起到一些益智功能,但有些遊戲充斥著暴力、血腥等不健康內容,對心智發育不夠成熟的未成年人來說,可能會進行模仿。另一方面,不同未成年人群體具體情況不同,例如留守兒童,要考慮到教育監護的問題。

洪道德:之所以出現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問題,一方面是社會發展比較快,尤其是獲取資訊、知識等的手段越來越呈現出多樣化態勢。各種各樣的未成年人教學活動也愈發普及。因此,總體上講,未成年人對客觀事物的認知水平一直在提高,認知年齡越來越小。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一般家庭的經濟條件都越來越好,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兒童身體發育提前。

張起淮:隨著經濟發展、物質生活水平提高和信息技術進步,未成年人在生理發育方面成熟的時間日益提前,思想和觀念也越來越複雜,催生了犯罪低齡化問題。因此,需要更加關注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進一步加強教育、引導和管理,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重視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

記者:面對犯罪低齡化問題,法律層面應該如何應對?

洪道德:從目前的情況綜合來看,未成年人在十四歲是否具有刑事辨別能力與刑事自控能力,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能力門檻,就是一件值得討論的事情了。如果各方面資料都顯示無論是心理年齡還是身體年齡,十四歲都完全具備了刑事責任能力,那麼未來修改這一年齡時,具體要降低多少則需要社會各界共同研究,需要立法者廣泛徵求意見。

張起淮:面對犯罪低齡化問題,可以在進行充分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完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應堅持以法律為準繩,切不可逾越法律規定,嚴守“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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