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自由與權利靠寫在紙上條文維護

《時間曾這樣走過——創造與守護》第二十三章人的自由與權利靠寫在紙上條文維護

人的自由與權利靠寫在紙上條文維護


看來我要談到美國自由的話,必須介紹美國人擁有一些什麼權利,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介紹一下美國自由的守護神-權利法案了。這些法案對於中國人並不是什麼新鮮玩意兒,我記得在中國的時候,我們都讀過這些法案,當時這些法案已經和美國的一些其它重要歷史文件一起,被翻譯介紹到了中國。但是,對於當時的我們,這只是一些寫在紙上有關權利的簡單條文,似乎並沒有什麼現實意義。來到美國之後,最大的不同,就是看到了這些毫無生氣的條文在美國人的生活中的如何“活”起來。說真的,看著這些條文活起來,真是非常有趣。我想和你聊的,就是那些“活”的條文。

公民權利的保障,不是僅僅依靠權利法案的條文,它還必須依靠健全獨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會機制,良好覺悟的社會和民眾團體。而且,這個社會必須普遍有起碼的正義感和公民良知。

在美國多如牛毛的法律之下,我們發現,當中國人常常以“好”,“不好”,“壞”這樣的字眼去作道德評判的事情,在這裡往往是通過立法儘量把它歸入法律的範疇,並且使之深入人心。所以,剛來的時候,和美國人聊天,立即發現我們和他們之間有一個很大差別,就是我們在評論一件事情“好”和“不好”的時候,他們經常只是簡單地說:“這是合法的”以及“這是非法的”。

——林達《近距離看美國》

人生真是奇怪,我想了這麼長時間得出的結果——人的自由與權利靠寫在紙上條文維護——竟然就出在我8年前就看過的一本書中就出現了——林達《近距離看美國》。

權利怎麼來的,如果不清楚的話,那一天失去,那也正常。

歐美的高福利是怎麼來的,如果他們(人民)不清楚的話,那一天失去,那也正常。

有一項權利得以保障,有一項自由得以保障。

權利是一個政治概念,但是它首先是一個法律概念。法律的概念真的就像一種文字的遊戲或者信仰(我們下面用遊戲一詞好了)。

法律是一種文字遊戲,包括德沃金的那句話“正當的理由”也是文字遊戲。

文字遊戲的特點就是:

相信它,它就具有力量;不相信它,它就沒有力量。

文字的遊戲創造出“想象的現實”是一樣的東西。

《人類簡史》:

“通過文字創造出想象的現實,就能讓大批互不相識的人有效合作,而且效果還不只如此。正由於大規模的人類合作是以虛構的故事作為基礎,只要改變所講的故事,就能改變人類合作的方式”。

法律是以條文的形式述說的,這些寫在紙張上的文字,具有如此強大的力量,實在是太有趣了。

《法律與資本主義的崛起》:

正如莎士比亞在寫到稍晚一些時候的佃農鬥爭所描述的:

狄克:我們首先要做的事,就是殺掉所有的律師。

凱德:唔,那正是我要做的。一隻無辜的小羔羊竟被人剝下起來做成羊皮紙,這難道不是一件很可悲嘆的事麼?那張羊皮紙上寫滿了字,就可以用來毀滅一個人嗎?有人說蜜蜂螫人;我卻要說蜂蠟螫人,因為我一旦在什麼東西上面打了蠟印,便永遠不再成為我自己了。

人的權利這個概念實在是太大了,和民主這個概念是一樣的。

想一想“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創造了平等的個人,並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種“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是怎麼來的,又是如何獲得的,這才是我們想要理解人的權利所具有的現實意義。

首先,我們得說“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肯定不是《獨立宣言》這樣一種政治宣言一說,“造物者創造了平等的個人”人人就有了,肯定是有一些人真正擁有了“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之後才有對這些權利所維護的一種狀態的認識,得出這種狀態需要“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維護,當然這種狀態不僅僅需要這些權利維護,只不過當時可能從認識這種狀態中只認識到這點權利。

格老秀斯把生命、身體、自由和名譽(這似乎是特別懷疑奴隸制的一個排序)等同於天賦人權。洛克講天賦人權定義為“生命、自由和財產”。

更為重要的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些也太寬泛了,似是而非,說的好像高大上,就像大炮打蚊子沒什麼用。

真正有用的是,一條一條寫在紙上的“法律條文”,並且這些條文真正起到作用。

這才是西方真正維護“財產、生命、自由”權利的基礎(自由權就是行為自由和思想自由)。

裡面很重要的“生命權、財產權、”。

我們也不清楚,是先有保障所謂“財產、生命、自由”權利的法律條文,還是先有“財產、生命、自由”權利的這些權利的詞語以及概念。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在政治、人身、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權利,也叫憲法權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

另一個問題就是:

既然有條文維護,幹什麼還需要這些權利概念呢?

權利的概念得以單獨的出來,憲法很多都是“權利概念”的條文。維護這些權利就有了處理圍繞“財產權”在這種情況下的糾紛、產權認定、產權劃分等等問題的專門法律。

權利的邏輯再說一遍,首先出現了出現了具有“財產、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社會生活狀態,伴隨著這種狀態的出現維護這些權利的法律條文,然後有了這些權利的概念,然後西方拿起了“權利”的武器來反抗特權或者濫權(貴族的、國王的、宗教的等等)。

人與人的平等到底是怎麼來的。

無論處於那個社會層級或者等級,無論種族、無論民族,無論信仰,無論屬於那個國家(地區),無論有多少資產或者收入,無論組織等等。

這是一種作為“人”的平等。

一個具有自我意識的人,有自主判斷的人,有血有肉有尊嚴的人,當他認識到其他人也是具有自我意識的人,有自主判斷的人,有血有肉有尊嚴的人。

“獨立人格(independent personality)”是一個現代詞語,這個詞是誰第一個創造並運用起來的,至於創造它的人是怎麼對“它”這個概念進行闡釋不也清楚。

人人都有權利,而且是天賦人權,那麼“人人平等”也就出來了。

然後宣傳“人人都有權利”,“人人平等”,你發現西方可能是在引領世界人們在獲得權利的過程中,本末倒置了。(我們中國人們的各種權利,就是通過經濟發展之後法律條文來保障的後發展國家)

首先是法律條文保障這種權利(至於法律條文怎麼起作用,那不是我們考慮的範圍之內,那是政府立法機關的事情),這種權利才有了,口頭上說“有這種權利”,說一千道一萬,這種權利還是沒有。

我們當然得說,西方的人們公民它們有了這些財產、生命、自由等等的權利下能夠發揮他們自己的才能去追求幸福、美好的生活的確導致了西方的科技昌盛,經濟發展,思想文化多元等等。

權利的概念是西方獨有的嗎,肯定不是,天賦人權也不是。

權利也不是西方獨有的,只是它們率先發現並追求到了,就像自然科學一樣,這些知識是這個宇宙本身屬性,不單單造福於我們人類,而且這些知識不能夠說是西方先發現的,他們只是把,並在“科學”的名下發現了“科學”的知識。

為什麼有人權呢?那是因為我們認為在這些權利的保障下,每一個人都能夠受到權利保護不受到侵犯,每一個人都能夠生活的更好,能夠追求到自己的幸福。

我們前面說了,法律是一種想象虛構的東西,其實哪有什麼人權。

難道是我們寫在紙上的條文,有了人權的字詞概念,我們大聲說出現,還做一些宣言,這樣就有了人的權利嗎?

人的權利的觀念是用來限制特權的(國王用來限制貴族宗教的權力,開始君主集權),後來用來限制君主的權力(英國光榮革命,《權利法案》),後來又被用來限制政府的權力(美國憲法《權利法案》)。

權利的觀點用來限制各地貴族的特權,商人階層(或者市議會)權力擴張(我們中國官員都是皇帝任命的,但是西方國王的官員沒有多少),王權在這過程中是幫助“權利”觀的,等到了王權至上,國王想要創收,創立新的收費項目收稅(維持對外戰爭,或者彌補政府的高支出)。

從尼德蘭反抗西班牙,英國議會反抗國王,北美殖民地反抗宗主國,都是多收稅,或者說無止境的多收稅。

反抗和限制王權就是選擇。

蘇格蘭爆發農民起義,英王查理一世徵召議會收錢徵召(僱傭)軍隊,打仗或者防禦邊疆,很合理吧,但是議會不幹,原來都是議會幫忙管理國家,你國王查理一世竟然解散議會,還各種惡意收稅,面臨戰爭,就找我們來收稅,不幹抗爭,結果國王就和議會打起來了,現在看就像一場鬧劇。

想想,議會這種制度的出現就是一種自治的屬性,想要限制王權,議會制度是非常成功的,其本身是找人收稅的機構,找那些在能夠在各個地方能夠幫助收的起稅收的人組成,上議院貴族院就不說了,議會這些人是參與國家管理或者統治的,說白了,就是不能夠國王你這一派系的說了算,英國政治革命的結果是議會幫助管理政府的,當然《權利法案》的通過所具有的政治意義更大。

我們知道英國首相最開始都是上議院貴族擔任,後來隨著選舉權的擴展,英國是政黨政治,首相是,丘吉爾也是貴族。

美國獨立戰爭,獨立前,議會在管理各個州,獨立後還是議會在管理各個州,基本上還是那些人,原來英國通過總督插手英屬北美十三個殖民地的管理,議會那些人想要更獨立,就他們自己來管理各州,不要英國插手,在整個獨立戰爭的過程是有保皇派的,美國的那些立國先賢的確很多是那個時代英國式的傳統紳士,但是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他們想要達到某種政治抱負——就他們自己這些人來管理北美十三州,他們也許無意中還持有這樣一種理念,北美十三州在他們的管理下或者獨立下比英國的統治更有未來。不過《獨立宣言》、美國憲法(聯邦制、美國憲政的出現)、《權利法案》、選舉權的擴展等等的通過所具有政治意義大於獨立戰爭。

話說英國以及議會自治

《曉說第一季第三十二期》

(高曉松)美國的市都分好幾種 這兒的人民決定成立一個什麼樣的市 它這個市就是什麼樣的 下面的County(縣)也是民選的 City(市)也是民選的 但是City的民選就分了這麼幾種 Councilmayor(議會市長)制 有的市就是委員會制 選一個委員會 同時肩負議會跟市長的功能 最近很多年來 大量的美國市改成一種新的制度 就是Council Manager制度(議會經理制)我們只選議會 由議會去僱一個市長 所以這個市長其實他就叫manager(經理)

西方經常高舉“人權”的大棒,讓自己立於道德的制高點上譴責他國人權問題。

我們也必須得說,西方的人權觀念其實也是慢慢發展的。

當傑斐遜《美國獨立宣言》之中: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創造了平等的個人,並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造物者創造了平等的個人這個“個人”到底是指的那些人是值得探討的。

《人類簡史》:

《獨立宣言》也區分了白人、黑人和印第安人,讓白人享有自由民主,但卻認為黑人和印第安人是比較劣等的人類,不該享有平等的權利。當時許多蓄奴的人也在《獨立宣言》上籤了名,他們簽署後並未釋放奴隸,但一點兒也不覺得自己言行不一。在他們看來,黑鬼哪有什麼“人”權?

美國這套秩序還區分了貧富之間的階級。當時,美國人對於有錢爸媽把遺產和家族企業留給子女多半並不覺得有什麼問題。在他們看來,所謂“平等”指的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件事,而與失業救濟、普及教育或健康保險無關。至於當時的“自由”,也與今天截然不同。在1776年,“自由”並不代表著權利遭侵奪的人能夠取得並行使權利(至於黑人、印第安人或女性更是絕無可能),而只是代表著除非特殊狀況,否則國家不能沒收或處分公民的私有財產。這麼說來,美國這套秩序所奉行的就是“財富的階級”

美國人爭取權利的運動:

黑人獲得選舉權

婦女民權運動

黑人民權運動

西方的人權是保障其本國的公民的權利,非公民(移民)等等的權利受到保護的權利效果不好。

從難民湧向歐洲,就可以看到歐洲人權也做的不好。

在很多西方發達國家,非法移民抓住會遣返,不想被遣返,這些非法移民做黑工生存,受到僱主的剝削(有很多的生存狀態非常差,有一些就像奴工對待已經降到了人性底部),這些受到發達國家僱主剝削的他們認為的非法移民也有幾千萬。

還有一個就是人權相對於收入增長來說,是保護人權對於一個人的生活狀態改善更多,還是提高這個人的收入水平對於一個人的生活狀態改善更多?

當然是提高人的收入水平(前提是國家安定發展)。保護人權對於一個人的生活狀態基本上沒有什麼改善。

人權就是受到人權保護,能夠被公正公平對待。

這就是西方強調了這麼多年的“人權”,除了那些真正受到西方花錢保護他們的人權的那些人,更多的人對西方人權不太感冒的原因。

反而是收入增長,才能夠更好的保護人的權利,人們才能夠更好的去追求美好的生活。

《人類簡史》:

一開始,資本主義只是關於經濟如何運作的理論。這套理論不僅描述了整件事會如何運作,也提出相關的規範。像是它解釋金錢的運作模式,也認為將利潤再投資生產就能帶來快速的經濟成長。然而,資本主義的影響範圍逐漸超越了單純的經濟領域,現在它還成了一套倫理,告訴我們該有怎樣的行為,該如何教育孩子,甚至該如何思考問題。資本主義的基本原則在於,因為不論是正義、自由甚至快樂都必須依賴於經濟成長,所以可說經濟成長就是至善(或至少十分接近)。如果你找來一個資本主義者,問他該如何為津巴布韋或阿富汗這些地方帶來正義和政治自由,他很可能就會滔滔不絕地告訴你,想要有穩定的民主制度,就必須要有蓬勃的經濟、健全的中產階級,所以重點就是該讓當地人有自由企業、勤儉節約、自立自強這些價值概念。

經濟成長,收入增長所體現的就是:

錢能夠解決的問題,就不是問題。

在這樣一個商業時代,錢不是解決問題手段,科技是解決問題的主要手段,錢可以推動科技解決問題,錢還可以購買科技來解決問題。

原來有些病是不知道怎麼治療的,有錢也沒用,但是科技發展解決了,有錢就可以治好病;原來是有很多水果、食品等等是不能夠長久保存,有錢也買不到的,但是科技發展解決了,有錢就可以買到了;原來有些商品是沒有的(比如PC手機、互聯網等等),有錢也買不到的,但是科技發展創造了這些商品,有錢就可以享受這些商品帶來的福利。

無論對於政府而言,還是對於個人家庭而言,收入增長,無論錢能不能解決問題,首先是錢不能夠少。

錢少對於政府改革,促進經濟轉型,穩定經濟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中央政府是從分稅制改革之後才有了收入的增長,到了朱鎔基國企改革(中央政府是沒有錢的,當時國企改革的大包袱——大量的下崗人員是推給市場,政府有錢本身可以把這個事情做的更好更平穩)。

所以對於家庭而言,收入增長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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