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保險能避債避稅?妄想 老賴保單也可執行

提到買保險的意義,我們首先會想到保障功能和理財功能,而在一些保險代理人口中,能夠避稅避債也是保險的“功能”,且成了推銷大額保單的利器。

只要買了保險,稅也不用交了,債也不用還了,有這樣的想法是不是有點太天真了?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通知,明確規定了“保險合同存續期間,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歸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避債?

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法院可執行

為加強和規範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日前,江蘇高院發佈《關於加強和規範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同日江蘇保監局在官網轉發上述文件。

根據《通知》內容,江蘇高院明確規定,保險合同存續期間,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歸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包括依保險合同約定可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現金紅利、退保可獲得的現金價值(賬戶價值、未到期保費),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及其他權屬明確的財產性權益。

對於“老賴”保單如何執行?《通知》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當於退保後保單現金價值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簽署退保申請書,並向保險公司出具協助扣劃通知書。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並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的可得財產性權益,保險公司負有協助義務。

哪些保險可被執行

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包括依保險合同約定可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現金紅利、退保可獲得的現金價值(賬戶價值、未到期保費),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及其他權屬明確的財產性權益。

4種情況保險會被用於抵債

四川省保險業一位資深業內人士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保險具有的“避債”功能實際上是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一種誤導,“4種較易發生的情況無法通過保險實現避債。”

情況一,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被作為遺產處理。該人士表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以上的情況,保險金被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可能就要面臨抵債的風險。

情況二,被保險人為逃債而惡意投保的行為,適用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第三人有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享有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其行為自始無效。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為逃債而投保的保險單,發生的保險金賠償,保險金可以抵債。

情況三,屬於法院強制執行保險產品類財產權範疇的。該人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5年發佈的《關於加強和規範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中指出:“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也就是說屬於上述類型保單可以用於抵債。

情況四,屬於投保人財產權利的情形。《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因為法院強制執行關於保險金是否可以用於抵債的案件中,強制執行的對象就是投保人權利,因而根據相關法律的解釋和法院裁定情況來看,作為投保人和債務人為一體的情況,債權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有理由強制執行保單現金價值來抵債。

4種情況不能避債

1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作為遺產處理的

2被保險人為逃債而惡意投保的

3屬於法院強制執行保險產品類財產權範疇的

4屬於投保人財產權利的

避稅?

賠償金作為遺產會面臨遺產稅的徵收

該人士同時表示,保險產品的避稅功能相對來說就單純多了,主要涉及的是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四條第五款: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這裡提到的是保險金賠償金,一般指的是重大疾病給付的保險金、意外險醫療費用賠償、身故賠償金等保險賠款。

為了規避保險金帶來的遺產稅,要對人壽保險單指定受益人。保險賠償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會面臨遺產稅的徵收。

保險的避稅避債功能確實受《保險法》《稅法》《合同法》規定保護,但在投保人、受益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多個角色的經濟糾纏中,要用法律規定來維護各方合法合理權益不受侵害,保證公平公正。保險業內人士表示,保險代理人需要理解保險避稅避債的真正內涵,不要盲目誇大其功能;消費者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配置和購買保險產品。(記者 田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