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設計丨如何規避與化解制度成本?

導讀:任何制度都是有成本的,即制度成本。制度設計,不能光想著制度可以解決什麼問題,還要考慮實施和運行制度的成本到底有多高,而各項成本也有規避與化解的巧妙方法。


制度設計丨如何規避與化解制度成本?



在商品社會中,管理制度設計的結果,還有另一項檢驗標準,即成本收益核算。

任何制度都是有成本的,即制度成本。而且制度還有一項成本——機會成本,這個成本人們往往會把它忽略。

1961年,美國發生了撒利多邁德事件,一名孕婦服用該藥之後,產下了畸形兒,雖然發生幾率微乎其微,但國會馬上立法,對藥品上市實行更加嚴格的強制審核制度。

這樣一來,批准時間大大延長了,發明費用增加了許多倍。這就產生了一個悖論:

批准一種新藥,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副作用,政府嚴格管制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免受侵害;但另一方面,過長的試驗期和過於昂貴的費用,也導致消費者不能及時、廉價地得到所需的藥品,同樣會面臨疾病的威脅。後一種損失,就是這項強制審核制度的機會成本。

到了企業那兒,制度成本也絕不能理解為一張白紙和幾滴打印墨水,而是來自方方面面,涵蓋形形色色。

事實上,制度的制定要花錢、修訂要花錢,宣傳、推行、實施、監督都要花錢,甚至制度的決策者、執行者和適用者也要承受它帶來的負面效果……

這麼說吧,制度從醞釀直至最終廢止的整個生命週期當中,成本每天都在發生,經年累月下來,一點兒也不便宜!


制度設計丨如何規避與化解制度成本?



所以,制度設計,不能光想著制度可以解決什麼問題,還要估算制度的全生命週期成本。如果有多個設計方案可選,也能知道哪一種“性價比”更高。

有一些“制度狂”,對制度成本一點概念都沒有,動不動就出臺一大套規定,一點點小事也要用“一套完整的制度”去規範。

制度越定越多,日常揹負費用也越來越高,真不知道是在開企業,還是在開“立法院”。

組織不應當出臺一些它實際上無力維持的制度,無論這些制度有多麼大義凜然!

制度的經濟性,首要考察制度成本本身。“貴”還是“便宜”,是相對而言的。大企業覺得便宜的,小企業認為很貴。

許多在大企業實行的規章制度,井然規範、恢宏大氣,卻不能隨便用到小企業中去。

付出制度成本後,再結合所能獲得的收益,或能避免的損失,就能估算出“性價比”。

在制度設計中有“多用激勵,慎施懲戒”的口訣。因為懲戒重在預防,減少可能的損失,但它能防止的損失卻是有限的;

激勵則不然,只要帶來的新增收益超過激勵成本,就可以強化激勵,沒有封頂的天花板。

制度的各項成本,通常是在各個當事方之間分攤的,不大可能由一方“包圓”了。


制度設計丨如何規避與化解制度成本?



如果制度成本分攤得當,每一方都可以承受得起,總的阻力相對較小,推行起來就會比較順利。

如果無法分攤或分攤渠道較少,只能由一方承擔時,他們就有可能跳起來反對,阻撓制度的實施。

制度成本分攤,操作上還有一些小竅門,如化整為零、向後推移、向外轉移等。

成本較高、阻力較大的制度改革,或者通過分步實施,使每個階段看上去很“便宜”。

或者交給時間,等到各當事人從變革中獲得了顯著的好處,再來說分攤成本的事。

至於向外轉移,則是將一部分成本轉移到社會上。

譬如,服務企業設置留言簿,發票上設置兌獎聯,都可以假“他人之手”來達到監督的目的。

美國1986年《反欺騙政府法》修正案就規定:發現有人欺騙政府後,任何人有權以美國政府名義控告違法的一方,並在勝訴以後分享15-30%的罰金。


更高明的做法,則是巧妙利用分攤比例來調整博弈中的實力對比,從而引導各方形成利益追求的合力。

譬如“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制度安排,不是讓弱勢一方證明自己遭到了侵害,而是讓強勢一方舉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違規或沒有造成損害。這種做法,說白了,就是抑強扶弱,從而為制度創設出新的利益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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