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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強姦案
賠錢就能“冰釋前嫌”?
文 | 李蓬國
河南魯山一16歲初中生小趙因一時衝動與17歲的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後被檢察機關逮捕。出於關注未成年被害人與嫌疑人成長的考慮,檢方對兩人進行了疏導,最終,在檢方調解下,小趙的父親賠償對方8萬元,雙方自願簽訂和解協議書,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使其在新學期伊始,和同學們一起開始學習。為了表示感謝,小趙家人給檢察機關送來了錦旗。(9月22日央廣網)
16歲男生強姦17歲女生,檢方居然積極調解,最終促成雙方“冰釋前嫌”。我以為,這是一起糊塗案。
21日下午,魯山縣檢察院在公眾號發佈題為《魯山一初中生一時衝動犯錯,檢方介入後雙方冰釋前嫌》的文章,開篇寫道:“‘我兒子終於重新回到學校上學了,太謝謝你們啦!馬上中秋節了,俺也不知道該怎麼感謝咱檢察官呢,給咱檢察院送個錦旗吧!’2018年9月的一天,魯山縣某鎮的王某(女)激動地緊握著檢察官韓昊的手說。這還要從一起強姦案件說起。”
這樣的開篇已經亮明瞭全文的“感情基調”,也就是肯定檢方調解未成年強姦案的做法,把之當作事蹟來宣傳。文中說:“小趙因一時衝動與一名17歲的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文章的標題也說小趙是“一時衝動犯錯”。可是,“強行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豈止“一時衝動犯錯”而已?青春期的孩子時常會“一時衝動”,此案很可能誤導他們,以為哪怕“衝動”到強姦,也只是“犯錯”而已,並非“犯罪”。而且,檢方還會積極介入調解,強姦者賠償八萬元,雙方就能“冰釋前嫌”。試問,這種做法究竟是為了保護未成年被害人還是侵害者?為了震懾未成年人犯罪還是誤導他們犯罪?
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和解只適用兩類案件,一類是因民間糾紛引起,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另一類是過失犯罪。而強姦罪作為一種惡性犯罪,既不是民間糾紛,也不是過失犯罪,且刑期在三年以上。也就是說,檢方無權調解強姦案。
在上述“冰釋前嫌”一文的結尾,這樣寫道:“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任重而道遠。”僅從本案看,這句話說得很對,因為涉事檢方在學法、懂法和執法方面都存在硬傷,亟待糾偏,否則,把錯誤當事跡的情況可能還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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