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1月起,「超齡」未參保人員將不能一次性繳費參保

注意了!

職工養老保險

一次性繳費政策進一步收緊


8日,廣東省人社廳等四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的通知》,明確廣東8項一次性繳費政策,不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

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

(↓↓↓戳下圖瞭解詳情)


注意!11月起,“超齡”未參保人員將不能一次性繳費參保


8項一次性繳費政策

不再適用“超齡”未參保人員


有不少市民,特別是靈活就業人員,希望在退休時通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以求達到15年的繳費年限,在到齡退休時領取養老金。但對於這部分人,這一做法今後行不通了。

從2008年開始,廣東省發佈多項政策,分別針對早期離開國企人員(俗稱“早期下海人員”)、早期下鄉知青、早期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未參保人員等人員,允許這些人員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根據此次發佈的《通知》,以下8項一次性繳費政策文件,不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

  • 《關於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保險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
  • 《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12號)
  • 《關於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91號)
  • 《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意見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193號)
  • 《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號)
  • 《轉發關於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民宗發〔2012〕45號)
  • 《關於切實解決早期下鄉知青生活保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64號文)
  • 《關於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16〕4號)


這意味著,即使屬於“早期下海”、“早期下鄉知青”等情況,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之前未有參保的,不適用上述政策,不能通過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參保

靈活就業人員

一次性繳費情況也有變化


2016年,廣東省人社廳等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全面放開了本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城鄉戶籍條件,一定程度放開了靈活就業人員異地參保條件,並允許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進行一次性繳費。

而這次發佈則關閉了這個“小口”。新通知明確,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以事後追補首次參保前從事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期間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參保後中斷的繳費,不得補繳,符合國家規定補繳、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業務相關部門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除外。

嚴禁

各地自行擴大一次性補繳範圍


新規還明確,用人單位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社會保險法》等規定繳納滯納金,符合《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規定條件的,按其規定執行。

溫馨提醒

尚未參保的企業和職工應儘快去參保,以免超過退休年齡不能補繳,自己的養老權益受到損害。

對超過退休年齡但沒有達到繳費年限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可以按《社會保險法》和相關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到符合領取待遇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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