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超齡」未參保人員不能一次性補繳社保

11月起“超齡”未參保人員不能一次性補繳社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進入倒計時。根據省人社廳等四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11月1日起,確定8項一次性繳費政策不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僅剩3天時間,還未繳費的市民得抓緊了。

“超齡”人員不再適用8項一次性繳費政策

根據我國相關政策要求,要領取退休養老金有兩個必要條件:“一是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目前男是60歲,女是55歲;二是繳費年限,累計繳納年限達到15年。”不少市民,特別是靈活就業人員,希望在退休時通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以求達到15年的繳費年限領取養老金。這一做法今後行不通了。

2008年以來,我省通過出臺多項一次性繳費政策,將一大批因各種原因未參保群體納入養老保險制度,較好地解決了他們的養老保障問題。比如經審核屬於知青的,根據舊政策,一次性繳費年限原則上按知青下鄉年限由本人自願確定。如果符合“未辦理回城現為農村戶籍的;回城後未就業參保的;處於失業狀態的;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4個情況之一的,還可按同一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至滿15年,不受下鄉年限限制。

此次《通知》對我省2008年以來出臺的一些一次性繳費政策進行規範和調整,原有的8項一次性繳費政策文件不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

這意味著,即使屬於“早期下海”“早期下鄉知青”等情況,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之前未有參保的,不適用上述政策,不能通過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參保。《通知》將於11月1日實施,對於臨近退休年齡但仍未參加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若符合上文提到的一次性繳費政策的,應儘快及時參保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不能補繳養老保險費

2016年,省人社廳等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全面放開了本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城鄉戶籍條件,一定程度放開了靈活就業人員異地參保條件,並允許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進行一次性繳費。但是,隨著《通知》的印發,這個一次性補繳渠道也徹底關閉了。

《通知》明確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以事後追補首次參保前從事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期間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參保後中斷的繳費,不得補繳。

因此,對於靈活就業人員(不符合“早期下海”“早期下鄉知青”等其他一次性繳費政策規定的)來說,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費滿15年,仍需每月按時繼續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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