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兩兄弟全款買房入住四年,法院判決騰退房屋,咋回事?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李鑫 通訊員 姜烽烜

信阳两兄弟全款买房入住四年,法院判决腾退房屋,咋回事?

“我們兩兄弟一起買的房子,住了三年,法院判決下來,這房子壓根不是我們的。”昨日,信陽市息縣居民陳柱(化名)無奈地向記者說到。此前幾天,他和弟弟拿到一份令他們絕望的終審判決書,他們花了半生積蓄,在息縣鼎峰國際小區購買並且入住的兩套房子,主人另有其人。

全款買房暗藏隱患

陳柱告訴記者2014年,他和弟弟陳鋒,看中了當時正在銷售的息縣鼎峰國際的住房。陳柱告訴記者,經過諮詢瞭解,他發現這個項目五證齊全,為大產權商品房,於是兄弟二人都分別購買了一套,每套價格接近50萬元。開發商還承諾,交房後就辦理房產證。

陳柱兄弟二人很快和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協議,並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一次性交付了全部房款。2015年年初,開發商正式交房,陳柱兄弟遂進行裝修,並於當年入住。

陳柱告訴記者,交房後,兩兄弟和其他業主,多次找開發商交涉辦理產權證的事宜,但是開發商都以“所有業主一起辦理”等理由,遲遲未能給他們辦理房產證。

一紙證件,讓陳柱一直有所擔憂。

今年,入住新房的第四年,陳柱沒有等來房產證,而是息縣法院的傳票。很快,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下達。“從律師手裡拿過判決書,整個人都有點懵。我的房子怎麼變成別人的了?”陳柱無奈地說。

判決:兩兄弟騰退房屋

今年5月份,信陽市息縣人民法院首先做出判決:被告陳柱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搬離原告所有的位於鼎峰國際第六棟的房屋,並恢復原狀。陳天柱上訴至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結果是維持原判。

同樣收到上述判決的還有陳峰。陳峰向記者提供的“(2018)豫15民終2609號”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陳峰與被告息縣金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雙方約定被告息縣金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鼎峰國際6-1504號房屋以49萬元的價格出賣給被告陳峰。被告陳峰於2014年12月9日將房款支付給被告息縣金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息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息民初字第289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息縣金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曹華交付其購買的位於鼎峰國際第六棟的十四套房屋,其中包括本案訴爭的6-1504號房屋。2015年11月30日,息縣人民法院向息縣房產管理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一份,要求息縣房產管理所協助辦理(2015)息民初字第289號民事判決書判給原告曹華的十四套房屋的產權手續。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在本案中所訴爭的房屋已由息縣人民法院的(2015)息民初字第289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為原告曹華所有,息縣人民法院向息縣房產管理所出具的第47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再次予以確認。原告曹華雖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但並不影響其對該訴爭房屋的權利。現原告曹華依據保證書及法院的生效文書,向被告陳峰主張返還房屋、恢復原狀,於法有據,一審予以支持。原告關於被告賠償房租損失2萬元的訴求,待其提供出確切證據後,可另行主張。被告陳峰因該案無法取得的房屋及產生的損失,可另案向被告息縣金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陳峰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搬離原告所有的位於鼎峰國際第六棟6-1504號房屋,並恢復原狀。二、駁回原告曹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合同詐騙不成立 兩兄弟維權難

判決書還顯示,在與曹華簽訂相關協議前,包括陳柱、陳峰購買的鼎峰國際兩套房屋在內的14套房屋,已於2014年4月15日抵押給息縣一家銀行,並辦理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這表示,息縣金萬科公司以及緱新金,在房屋被抵押後,又分兩次將房屋賣給不同的人。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全站涉及息縣金萬科公司的判決書多達28份。記者從息縣人民法院獲悉,因涉嫌不履行法院判決生效的義務,緱新金曾被司法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老賴”名單,緱新金也赫然在列。

記者昨日撥打緱新金的電話試圖採訪,對方沒有接聽。

陳柱告訴記者,拿到信陽市中院的判決書後,他以緱新金涉嫌合同詐騙為由,向息縣警方報警,希望警方能夠介入。“但是警方表示無法立案。現在終審判決已經生效,雖然沒有被強制搬離房子,但是我兄弟兩家人還是整天惶恐不安。”陳柱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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