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稅務處理,四問四答!

問題 一

分公司土地名稱變更為總公司,涉及稅款嗎?分公司為獨立核算。

鉑略答

增值稅:根據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但分公司土地名稱變更為總公司並未轉移所有權,不適用無償轉讓,不視同銷售。因此不繳納增值稅。

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但分公司土地名稱變更為總公司並未轉移所有權,不繳納契稅。

土地增值稅: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分公司土地名稱變更為總公司並未發生轉讓,因此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與總公司屬於同一法律主體。總公司、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合同,均需繳納印花稅,但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資產的劃撥、相互提供勞務屬於同一法人主體內部的業務往來。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具有合同性質,通常總分公司資產劃轉無需簽訂任何協議,只列資產轉移清單即可。

同時,《關於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規定的“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這裡,“具體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均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是同一個法律主體,不適用於該文件。總分公司間無償轉移資產並未將相關權屬轉移,屬於內部處置資產,因此無需繳納印花稅。

綜上所述,分公司土地名稱變更為總公司,不涉及稅款。

問題 二

我公司是建築行業,註冊地在A市郊區,現因項目需要準備在A市內別的區市成立分公司,單位領導的意思是成立可以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所有稅源需要留在項目所在地。請問分公司可以獨立核算嗎?有什麼納稅問題?注:(1)我們沒有跨地區,只是跨縣區;(2)企業要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

鉑略答

(一)首先要區分分公司會計上獨立核算和稅收上的獨立納稅人。分公司會計上核算方式與稅收上是否單獨納稅無必然關係。

(二)所有稅源需要留在項目所在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彙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彙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第四條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為子公司,企業所得稅為獨立納稅人。

問題 三

母子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借款是否涉及利息收入和對應的利息收入。具體統借統還拆借利息如何規定的?

鉑略答

(一)總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之間借款,須依獨立公允之市場原則進行稅務處理。

1、“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二)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十九)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藉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就是說,須按照獨立公允之市場原則進行稅務處理,計算相關稅費;但若符合規定條件,則依法免徵。若不符合相關規定,自當依法納稅。

問題 四

總公司在異地設立了分公司,新成立的分公司只有費用沒有收入,在核算所得稅時能否將費用併入總公司?

鉑略答

根據《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相關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彙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既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又在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實行本辦法。

因此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總機構應當將分支機構的費用納入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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