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戰軍人優待建議書》,你怎麼看?

我國現行的參戰軍人的優撫待遇大體上分為三大類。

《參戰軍人優待建議書》,你怎麼看?

第一類:建國前(1921.7.1~1949.9.30)的參戰軍人在職的享受離休待遇,在鄉的享受定期定量補助待遇。

離休待遇:離休工資按原工資100%照發,按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期分別增發1一3個月的基本工資作為生活補貼,醫療費在規定的範圍內實報實銷,按幹部級別享受住房、用車和醫療保健、護理費,逝世後享受死亡撫卹金和喪葬費。

第二類:志願兵役制(1949.10.1~1954.10.31)的參戰軍人享受定期定量補助待遇。

在鄉老復員軍人,從2018年8月1日起,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抗美援朝的1520元定期定量補助。

第三類:義務兵役制(1954.11.1~現在)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的參戰參試軍人享受生活補助待遇,從2018年8月1日起,享受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補助。

上述三大類參戰軍人的優撫政策呈現如下特徵:

1、待遇標準,差距巨大

建國前在職的離休待遇與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待遇相差懸殊。建國前在職的離休待遇是包括工資、醫療、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死亡撫卹、喪葬費等高標準全方位的;而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待遇則是低標準、差距巨大,無可比性。建國前在職的參戰軍人享受的是優厚型的離休待遇;在鄉的老復員軍人和義務兵役制農村、城鎮無工作的參戰參試軍人享受的卻是"解困型"的救濟待遇。同是參戰軍人,享受的待遇相去甚遠。

2、時間劃線,弊端較多

以1949年9月30日劃線,在此之前參加革命工作,在職的享受離休待遇。而事實上1949年10月1日以後,解放戰爭仍在繼續,四川成都是1949年12月27日解放的、雲南全邊境是1950年2月24日解放的、海南島是1950年4月30日解放的,在此期間入伍參加解放戰爭的在職的參戰軍人卻不能享受離休待遇。而從1946年4月28日哈爾濱解放,至1949年9月23日銀川解放,全國早已解放的大多數省、只要在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沒有參加解放戰爭的在職的則可次享受離休待遇。

3、出臺年隔,過於長久

各類別參戰軍人的優撫政策各自出臺相隔的年代過於長久。建國前離休的優撫政策和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的優撫政策,是建國三十年後上世紀八十年代出臺的。又過了一個近三十年,2007年8月1日義務兵役制的參戰參試軍人的優撫政策問世。建國前、志願兵役制、義務兵役制全體參戰軍人才算都有了各自的優撫政策。

4、缺乏統籌,有失兼顧

我國參戰軍人的全部優撫政策,缺乏一個整體的統籌設計。每一項優撫政策的出臺,都是針對某一類對象,一事一議一策,解決部份問題。因此,優撫政策具有獨立性、侷限性、隨意性,缺乏整體性;值得反思。

其一,建國前的參戰軍人,在職的享受離休待遇;建國後的參戰軍人,在職的卻任何優撫待遇都沒有。

其二,建國後的參戰軍人,只有低收入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享受低標準的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待遇,稱之為"解困型"。

當我們今天回過頭來客觀的審視八十年代這些優撫政策,又必須實事求是的承認,以上參戰軍人優撫政策呈現的四大特徵,條條都事關、涉及、突顯存在不公平性的問題。尤其是對建國前在職的實行全方位優厚的離休待遇(正確、應該、贊同、擁護),對建國後的實行的卻是部份低收入人員才能亨受的、最低社會保障標準解困型的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待遇。這種厚此薄彼的做法,有失注重公平,一視同仁的原則。這一政策有損政府的光輝形象,是對建國後參戰軍人的輕視和不公正,是極不妥當、急待糾正的。

公平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公平是社會和諧的基石,公平是砥礪前行的巨輪,公平是治國理政的精典。

我們建議,一定要注重公平,傾斜弱者,並形成以下幾點共識:

1、國際接軌,國力相稱

世界各國,不論貧富,都已立法對待參戰軍人給予比較優厚的待遇。應用法律、法規,保障待遇上普遍實行戰爭補償外,在就業、醫療、住房、養老、直至死亡入墓等諸多方面,予以特殊的保障和優惠。望國家一定要深入考察,與國際接軌,博覽眾長,為我參照,不要太落後於人。以充分體現黨和國家對參戰軍人的關懷和社會義制度的優越性。

2、義務相衡,厚待從優

戰爭的殘酷、危險、艱難性,決定了參戰軍人要在槍林彈雨中,殊死搏殺,流血犧牲,打敗敵人,奪取勝利。

參戰軍人在建國、衛國戰爭中,作出了功勳卓著的貢獻,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所以在制定參戰軍人優撫待遇的法規條款時,要廢止"解困救濟"、實行厚待從優的政策,才能與他們在戰場上為國家所盡的義務相衡。

3、注重公平,一視同仁

參戰軍人對國家的貢獻具有同等性。建國前的參戰軍人建國有功,功勞蓋世;建國後的參戰軍人衛國有功,功均天地。兩種功勞同等重要。建國前和建國後的參戰軍人出生入死為國家奉獻的都是同樣的生命和鮮血。在戰場上一顆子彈、一枚彈片,對建國前和建國後的參戰軍人同樣都會致命、致殘。建議在《退役軍人保障法》的頂層設計中,順理成章,應該享受同等的優撫待遇,才能充分體現注重公平,一視同仁的原則。

4、實行普惠,傾斜弱者

要兌現民政部、民發[2016]107號《民政事業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承諾的參戰軍人的優撫待遇,要由解困型向普惠加優待轉變,包括將軍至士兵全體參戰軍人人人有份。

5、建議所望,懇請退役軍人事務部在接手工作以後,要重視一項對"兩參"退役軍人的"認定"工作;認真細緻的確定參戰部隊、參試部隊的番號。重新"認定""兩參"退役軍人的真實身份,嚴格清理以假充真;維護政府依法行政、是利國利民的大好事!堅持不忘初心、砥礪前行!

6、更要雪中送炭,傾斜弱者。

向農村和城鎮無工作的參戰軍人弱勢群體傾斜,確實保障他們老有社保、病有醫保、住有房保,“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這是在起草制定《退役軍人保障法》中要著力解決的重中之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