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害了我的院!赤峯檢察這項工作獲最高檢轉發肯定!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簡報》第2期刊發《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檢察院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牽頭與公安局制定退回補充偵查工作指引》,肯定赤峰市檢察院改革創新做法。

近年來,赤峰市檢察院認真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精神,發揮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承前啟後作用

正確處理配合與制約的關係,努力促進公正司法。下面就請跟隨小編一探究竟……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檢察院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牽頭與市公安局制定退回補充偵查工作指引。一是明確可以啟動退回補充偵查程序的六種情況,不應啟動退回補充偵查和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的條件,防止利用補充偵查活動“互借時間”,杜絕“退而不查”。二是詳細規定檢察機關製作退回補充偵查提綱的內容,將退補原因、缺失證據、偵查方向、標準要求等基礎內容列為必填項。突出員額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明確《補充偵查決定書》《補充偵查提綱》需由員額檢察官制作,辦案人員應隨時跟蹤、督辦。三是緊盯收集證據的薄弱環節,從證據收集,訊(詢)問筆錄,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指認、搜查筆錄,同步錄音錄像等六個方面詳列了21項證據標準,有效推動辦案模式從“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的根本轉變。四是規範退回補充偵查工作的處理過程,嚴格相關單位的權責劃分,以確保退補實際效果。針對退回補充偵查案件可能遇到的四種不同情況,提出“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等不同的處理方式,確保退回補充偵查的實效。五是強調雙向監督制約,防止履職不當。賦予檢察機關案管部門和偵查機關法制部門審核把關權限,共同對退補案件審查監督,對相關的流程、標準等具體內容進行了規定,突出強調公訴部門全面全程依法監督的職責。六是在制度機制建設上下功夫。建立補充偵查案件定期通報制度,通過聯席會議等方式,對一段時間內刑事案件偵查和審查起訴存在的問題進行溝通、分析和研判,統一訴訟證據採用標準,保證退回補充偵查工作的法定性和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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