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與病」 技術性證據審查顯威力

近日,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通過技術性證據審查,對一起涉嫌故意傷害案件的法醫鑑定書提出了退回原鑑定單位重新進行認定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使案件證據發生改變。

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辦案人員將李某某涉嫌傷害陳某某一案移送檢察技術部門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要求對陳某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鑑定意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檢察技術部門法醫通過查閱鑑定文書、病歷資料及整個卷宗,發現被鑑定人住院病歷中明確診斷有牙周炎,鑑定人員在鑑定過程中也摘抄了該診斷,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考慮被鑑定人陳某某既往既有牙周炎是否嚴重的情況下,既以其牙齒脫落兩枚,將其損傷程度鑑定為輕傷二級,技術性證據審查人員認為傷者若存在嚴重牙周病時,牙齒較正常牙齒易於脫落。如按《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第4.3條之規定考慮傷病關係因素,其損傷程度極有可能下降為輕微傷,這樣就會導致錯案、錯捕的發生,風險很大。故做出如下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傷者陳某某有牙周炎診斷,其損傷程度鑑定涉及傷病關係的認定等問題,建議退回原鑑定單位,請按《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第4.3條之規定對其傷病關係及損傷程度進行重新認定。

偵查監督部門根據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並退回重新鑑定的決定。本案中充分發揮了法醫技術性證據審查的監督作用,為確保案件質量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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