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准婆婆存摺並取款 女子獲有期徒刑八個月

被告人張某盜竊其未婚夫母親李某的存摺,並將存摺內的近2萬元存款取出後據為己有。近日,延慶法院審理了此案,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4月某日,被告人張某到劉某家中商量結婚事宜,後盜竊劉某的父親劉某某兩張存摺和母親李某一張存摺。2018年5月某日,在延慶區某銀行ATM機上,張某將李某存摺內人民幣近兩萬元轉入自己的銀行卡內。後張某向劉某索要劉某某存摺密碼未果,又盜竊劉某某身份證藏在自己與劉某的房間內,企圖持劉某某身份證將存摺內現金取出。

幾日後,劉某某、李某發現存摺丟失後報警。民警到達現場瞭解情況後,將張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延慶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刑罰處罰。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願認罪認罰且退賠被害人損失,酌予從輕處罰。

最終,延慶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官說法: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的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本案中,被告人張某與劉某並未到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因此其與被害人李某之間不存在親屬關係,且被害人李某並未諒解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故應依法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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