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2家保險公司違法被查處:有一個原因與消費者利益相關

重慶2家保險公司違法被查處:有一個原因與消費者利益相關

保險公司不在猶豫期回訪投保人?處罰!

2018年10月10日,兩江財經查詢到,重慶保監局近日公開了2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2家保險公司違法被查處

兩江財經注意到,此次被查處的2家保險公司,其中一家保險公司有一個違法原因,系沒有在猶豫期回訪投保人。

根據“渝保監罰〔2018〕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太平財險永川支公司通過虛構非全日制用工人員、虛假報銷汽車燃油費、快遞費、辦公用品費、招待費等方式編制未曾真實發生的事項套取資金,共計412197.4元。時任太平財險永川支公司經理唐中祿對上述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太平財險永川支公司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重慶保監局決定對太平財險永川支公司罰款19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重慶保監局決定對唐中祿警告並罰款3萬元

另一家被查處的保險公司是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根據“渝保監罰〔2018〕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國華人壽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國華人壽重慶分公司編制未曾真實發生的招待費套取資金,共計269865.19元。時任國華人壽重慶分公司銀行保險部經理劉情對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2、未在猶豫期內及時進行回訪。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國華人壽重慶分公司對部分人身險新型產品保單未在猶豫期內回訪投保人,涉及保單3359件。時任國華人壽重慶分公司運營部副經理(主持工作)曾崇偉對未在猶豫期內及時進行回訪的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國華人壽重慶分公司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

重慶保監局決定對國華人壽重慶分公司罰款19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重慶保監局決定對劉情警告並罰款3萬元

國華人壽重慶分公司上述未在猶豫期內及時進行回訪的行為,違反《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重慶保監局決定對國華人壽重慶分公司警告並罰款1萬元,決定對曾崇偉警告並罰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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