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長」稱能辦事業編 騙了上百萬

“民政局长”称能办事业编 骗了上百万

李某原是錦州市淩河區民政局副局長,作為一名國家幹部,他利用手中職權騙取他人信任,謊稱能為人辦理事業編工作,聯手他人多次騙取朋友、同事、戰友等人共計上百萬元。近日,法院終審宣判,認定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20 萬元。

為朋友女兒找工作 要了 28 萬元

李某在任職錦州市淩河區民政局副局長期間,自稱 " 能力 " 大,認識省市領導,能為人辦事。被害人小高通過李某的朋友牽線搭橋與其相識,小高問李某能否為自己的女兒辦理工作,李某應承說能辦。

李某表示能辦錦州市師範專科學校事業編工作,但是需要 25 萬元活動經費。小高信以為真,於 2012 年 9 月 12 日 13 時許,在錦州市淩河區雲飛街和解放路交叉路口的交通銀行內,將 25 萬元轉到李某交通銀行賬號內用於辦理其女兒工作。收到辦事錢當日,李某就將此款轉賬給案外人郭某 23 萬元,用於解決其個人糾紛。

2014 年 12 月 5 日,李某又謊稱工作馬上就要辦下來,還需要一筆錢,小高又取出 3 萬元現金,在北方書城內交給李某,同時李某為其出具了 3 萬元借條一份。李某共騙取小高 28 萬元。

一個 " 事業編 " 謊言騙取 27 萬

被告人王全(化名)是錦州人,只有初中文化,而且沒有職業,李某與王全聯手詐騙共七十多萬元。

李某在任職民政局副局長期間連自己同事也騙,被害人代某想要為自己侄子辦理工作,通過李某的同事搭橋與李某見面。得知代某為侄子求職心切,李某和王全一唱一和吹噓他們認識省市領導,花錢能給其侄子辦理錦州市事業編工作。

代某深信不疑,對於李某開口要的 30 萬元活動經費沒有產生懷疑,於 2013 年 1 月 23 日通過李某同事送給李某。2014 年 3 月,被害人代某以正常渠道獲得工作崗位,代某通過陳某向李某催還辦工作款,李某找各種理由推脫。2014 年 7 月某日,李某在陳某和代某均在場的情況下,補打 30 萬元借條,但此後僅償還 3 萬元。

120、執法局工作也能 " 辦 "

被害人小張想為兒子辦理工作,通過朋友與李某相識。2012 年 12 月份左右,李某與王全謊稱認識省市領導,能辦理 120 急救中心工作,只需要 25 萬元。

小張信以為真,2012 年 12 月 21 日在錦州銀行花園支行門口,將其為兒子辦理工作的錢款現金 25 萬元交給李某,李某出具借款 25 萬元的借條一張。此後小張多次催問,李某都以 " 工作差不多了 " 為由推脫。二被告人共騙取小張人民幣 25 萬元。

此外,李某還騙過戰友的朋友,被害人韓某想為兒子辦理工作,李某、王全謊稱能辦到執法局事業編工作。韓某信以為真,於 2014 年 4 月 28 日將 28 萬元交給李某。此後因工作一直沒消息,韓某向李某催問,李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後李某返還給韓某人民幣 3 萬元。

2016 年 4 月 20 日,王全被抓獲到案。2016 年 7 月 4 日,李某接到錦州市公安局淩河分局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

嫌疑人犯詐騙罪獲刑十一年

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 2012 年 4 月至 2014 年 2 月期間,被告人李某、王全以能辦理事業編的工作,但需要花錢為由,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王全單獨詐騙一起,金額為 16 萬元,被告人李某單獨詐騙一起,金額為 28 萬元。二被告人共同詐騙三起,合計金額 76.2 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王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終審判處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20 萬元;被告人王全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20 萬元。

遼瀋晚報記者劉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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