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二):实施机构的设立思路

在上一篇关于债转股的文章中,笔者提到解决资本约束的一些设想,其中实施机构的股权安排是重要的方面,为了缓解资本压力,以及往市场化的方向操作,理论上,股权适当多元化更加合理,但是引入战略投资者,涉及到长时间的谈判,申请设立的材料也更为复杂。但考虑到当前首要的诉求是速度,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很可能分步走,先设立全资子公司,待业务稳定开展后,再引入社会资本。至于资本金的规模,如果资本金太少,后期增资比较复杂,因此前期规模不宜太小。

一、债转股的规模和结构

对于资源的担忧笔者认为没有太大必要,符合债主股条件和期待的潜在标的还是比较多的,例如债务压力比较大的行业龙头企业,目前各银行筛选标的企业的工作也都已经在开展,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转股方式、交易结构的设计。

二、子公司的经营方式

在子公司的经营方式上,目前已经有雏形的三类业务分别为:1.母行自身债权转股权;2.固定收益型债转股,主要通过退出安排来保证,与建行目前云锡和武钢的方案类似,企业付出固定的成本;3.中介服务类,例如帮助一些不具有实施平台的小银行,做股权托管等。

但是未来,这些实施机构也可以逐渐取得资管计划发行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股权投资资格等,从而通过各种方式引入社会资金,扩充公司的资本金,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提高经营效益。

就子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短期内肯定是限于债转股相关业务,除了牌照,业务范围本身也影响了专营机构的性质的认定,毕竟认定为非银金融机构还是工商企业,会影响监管资本的计提,即使放在100%控股的背景下,这对于前两年的监管基本的计提比例还是存在差异的。

三、子公司的试点范围

初步认为,除了四大行外,其他银行短期内获批的可能性不大。对于没有实施机构的中小银行,一方面可以借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实施主体,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大行成立的专营机构,由这些实施机构实施债

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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