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測常識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及其立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為了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於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一)不正當競爭的概念與特徵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具有以下特徵: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2.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3.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1.採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屬於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為獲得相對於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僱員、合夥人、代理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的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既包括虛假宣傳,也包括引人誤解的宣傳兩種類型。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經營者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經營者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商業秘密是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並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情況下,仍然去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規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附條件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或經營上的優勢,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品或獎金的手段進行推銷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以下三種形式的有獎銷售:

(1)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是指經營者為了競爭的目的,故意捏造、散佈虛偽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投標、招標中常見的兩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的行為。

(2)投標者和招標者之間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的公平競爭。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有:

(1)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3)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經營者只要實施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如果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二)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適用於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對經營者承擔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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