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一男子犯販賣毒品罪獲刑

吳川一男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將毒品販賣給他人。近日,吳川市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被告人李某1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1,1987年出生,初中文化,吳川市人。因涉嫌該案於2017年11月15日被羈押,同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1與李某2在電話上約定在吳川市長岐鎮某村路口交易50元毒品海洛因。雙方到達現場後,李某2從身上拿出50元交給被告人李某1,李某1接過錢之後,就從身上拿出一粒用塑料袋包好的毒品海洛因交給李某2,後雙方各自離開了。2017年11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1在吳川市長岐鎮某村路口因涉嫌吸毒被民警抓獲,當場繳獲疑似毒品兩小粒及手機一部。經對被告人李某1進行現場檢測,其尿液對嗎啡呈陽性。

經稱量及經湛江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驗鑑定,被告人李某1被查獲的可疑毒品2小粒共淨重0.38克,均檢驗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曾因吸毒分別於2010年8月、2013年1月、2013年5月、2015年9月被公安機關處以社區戒毒或強制戒毒。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並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有吸毒劣跡,對其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建議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經查,該量刑建議與被告人的罪責相適應,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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