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沛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沛生,男,漢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農民。2014年9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5年9月18日刑滿釋放。

2016年2月2日12時許,被告人張沛生吸毒後駕車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亞運大道超速行駛。其闖紅燈直行時,與一輛馬自達轎車發生碰撞。張沛生駕車逃離現場,途中又接連與4輛汽車及1輛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乘坐三輪摩托車的吳某某、羅某某等6人受傷,多車損壞,其中吳某某、羅某某均受重傷。事發後張沛生留在現場,後被到場的公安人員抓獲。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沛生承擔連續發生的多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鑑定,張沛生血樣中檢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沛生吸毒後駕車違章行駛,肇事後逃離途中又與多車相撞,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張沛生的行為致2人重傷、多車損壞,犯罪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張沛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罪,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張沛生作案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張沛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上述裁判已於2017年4月14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毒品多具有興奮、致幻作用,吸食後會產生感知錯位、注意力無法集中、幻視幻聽等症狀。因此,吸毒後駕駛機動車極易因上述症狀而肇事肇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張沛生吸食毒品後駕車在市區超速行駛並闖紅燈,說明吸毒已導致其駕駛能力異常。在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後,張沛生駕車逃離現場,途中又連續撞擊多輛汽車和三輪摩托車,造成2人重傷、多車損壞的嚴重後果。人民法院根據張沛生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其投案自首、又繫累犯等具體情節,依法判處刑罰,較好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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